10月15日,知名影视投资人、广东巨星影业公司总裁邓建国被广州法院拘留。邓建国欠债不还,以资产不足为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据悉,邓建国被拘留时乘坐的是头等舱,且身上带有两张最近刷卡消费逾万元的小票,违反了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10月17日《京华时报》)
所有的“老赖”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故意隐瞒和转移财产,刻意逃避债务,使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基本等同于一张废纸。比如这名知名投资人邓建国,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其和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其在各个银行的存款仅有18667.56元,而巨星影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被变更为邓凯。转移财产后的邓建国依然大大方方地进行投资和高消费。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日颁布施行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乘坐交通工具,进入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作出了限制。而一些地方法院还将限制的领域延伸到了其它相关领域。比如,珠海法院除了限制“老赖”高消费外,法院还通过建立“老赖”黑名单,限制“老赖”贷款、经营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然而,来自法律对“老赖”高消费行为的威慑,也可能使一些“老赖”们的高消费行为变得更低调、更隐蔽。同时,也给执行监管带来了困难,增加法院的执行成本。其实,“老赖”横行并不是偶然的,缘于社会公共管理中部分免疫功能的缺失,使得不诚信的行为获取远比遵守诚信更大利益,让不诚信由个体蔓延开来,酿成了执行难的困局。
“老赖”敢赖,一方面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法院和债权人无法准确知悉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无法在渠道内有效监控“老赖”财产转移的状况;另一方面是过低的违法成本,既无法使得恶意转移财产受到应该有处罚,又无法对其社会活动作出有效限制,使其投机钻营行为难受约束。
打击“老赖”不能让法院“一个人战斗”,治本之策应是建立健全社会诚信评估体系。依托法院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老赖黑名单”,并与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多部门联动,对其行为的信用等级予以严格限制,比如入黑名单的,不能刷卡消费、不能经商办企业、不能出国等等,构建起一个诚信的监控网络,让失信者在工作与生活中感到处处受限,增大违信的边际成本,从根源上铲除掉“老赖”们滋生的土壤。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