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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醉驾定罪留口子违背立法初衷

2011年05月17日 00: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浦江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5月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犯罪。

    把张副院长上述表态简单概括一下就是:情节和后果不严重的醉驾不是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问题的关键在于“醉驾入刑”该不该留口子。确实,同样是醉驾,具体情形迥然不同:有的醉驾者醉得稀里糊涂,有的醉驾者只是酒精测试为醉酒实则清醒得很;有的醉驾者只是开车在家附近转转,有的却是在高速公路上狂奔;有的醉驾者一路平安无事,有的醉驾者肇事惹祸……“醉驾即入刑”确非绝对公平。

    但是,如果不一刀切,如果醉驾定罪与否要视情节、后果而定,那么在现实国情下,所谓情节和后果极可能异化成权力和关系,视情节、后果而定极可能异化成视权力大不大、关系铁不铁而定,甚至视执法者的脾气、性格以及当时心情好不好而定。如此,那些有权的、有钱的以及社会名流们将是最大的受益者,“醉驾入刑”的公正性将荡然无存。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醉驾是一种很特殊的罪行,它不以行为是否造成后果为依据,而是以行为本身为依据定罪。如果以危害大不大确定该不该定罪,由于绝大多数醉驾都不会造成交通事故,所以绝大多数醉驾都是“危害不大”,这样,就几乎相当于回到刑法修改之前的状态,只有醉驾致人死伤才会被判刑。如果以醉驾行为本身严重不严重作为定罪依据,就只能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准,达到醉驾标准但酒精含量较低的不入刑,如此,就相当于将目前醉驾酒精含量标准提高,而不管提高到什么程度,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是有多有少。

    也就是说,以情节和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定罪依据,在其他罪行上行得通,但若移植到醉驾这种特殊的罪行上,则既无法操作,又会大大降低醉驾处罚力度———而“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不正是要提高处罚力度以遏制醉驾吗?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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