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各地严查醉酒驾车行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而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张军的讲话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基于他最高法院副院长的身份,他的话对地方法院和司法实践具有很大的影响。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我认为“不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是法律理性的回归。
在此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对醉驾是如此的“放纵”,醉驾现象普遍,却没有引起社会和政府的足够重视,而且几乎不受任何处罚。于是,一起又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因醉驾而产生。但若是《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了,就不管情况轻重,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我们知道,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危害越大处罚越重,反之亦然。醉驾固然可恨,也很有必要予以打击,但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是否太过了?《刑法》第13条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那种醉驾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吊销醉驾者的驾照、终身禁驾,这样的处罚也能起到惩前且毖后的功效。当醉驾没有造成悲剧,并且可以通过吊销驾照避免醉驾者下一次制造悲剧,再进行刑事惩罚就过于严酷而多余。
刑罚不是万能的,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使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达到目的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目前我国重刑主义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遇难题,先想刑法。正因如此,才会有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闯红灯罪”这些荒唐的罪名。立法部门应该对法治有理性和冷静的判断,保持足够的清醒。就醉驾问题而言,当务之急就是最高法院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醉驾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好让司法实践有章可循,不至陷入标准不一的混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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