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老人“常出去看看”如何?

2011年01月08日 08:10   来源:合肥晚报   

  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民政部官员表示:“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前这种诉讼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现在法院要立案审理。”(1月5日《山东商报》)

  在现实情形下,法律规定子女必须经常回家看望或者问候老人,不如反向规定:老人可以经常去探看子女。

  由于计划生育,现在一对子女要赡养四位以上老人,即使想“常回家看看”,也会面临着该看母亲还是婆婆、该看妈妈还是岳母之类的尴尬,而且耗费的时间、精力都比较多。由于工作竞争激烈,也由于房价与物价齐飞生存压力加大,子女们在外打拼,如果“爸爸不是李刚”,没有过硬关系背景可以保障他们找好工作不用发愁,那么,要经常请假回家看望父母也不是那么容易,经济上和时间上都耗不起。

  这样说,不是否认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合理性,而是提醒立法者不要低估了现实生活中普通百姓“常回家看看”的成本和难度。在“常回家”不容易的情况下,一个更好的解决方式,就是反过来让老人们可以“常出去看看”,经常到子女工作的地方去探望子女,因为老人相对有空闲时间,这可以帮助子女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更加心无旁骛地投入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做贡献”。

  对于老人们“常出去看看”,法律和社会更应该提供帮助。比如,法律应该规定,子女工作单位必须为老人的“来看看”提供相当便利,如住宿、差旅报销等,这是在中国社会逐渐进入老龄社会的特殊阶段,单位不得不为职工提供的基本保障。政府也应该提供便利,如为老年人外出探望子女等提供路费补助等。如果仅仅规定子女必须“常回家看看”,这是把探望和问候老人的全部责任都推卸给子女,忽视了政府和社会同样有问老济孤的职责,这是不公正的。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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