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将海选百名环保义务监督员,他们被赋予包括“约见环保局长”等不少特权(9月16日《重庆晚报》)。
细细审视这些义务监督员手中的特权,不禁无比感慨:这些权利,本不该属于少数公民的特权,也不必由政府赋予,而应该是属于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监督不是一种政府认可、并赋予少数人的特权,而是天然地属于纳税的每一个公民。
约见环保局长,听起来有点儿特别,其实也没什么特别的,环保局长没什么,不过是纳税人雇佣来为公众的环境安全服务的一个公务员,受纳税人的供养,纳税人觉得某个问题非常重大,或者对某个污染问题的处理很不满意时,当然可以约见环保局长,要求其回应。
也就是说,本就不该设立什么特别的“环保义务监督员”,每一个公民都是实际上的“义务监督员”,有监督的权利,对环境负有义务。政府给“义务监督员”的那些特权,根本不应是特权,每个公民都可以那样做。“环保义务监督员”的权利之特,正反衬出一般公民的权利贫弱和缺失。本属于每个公民的权利,却成了少数人手中的特权。
我们的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在治理社会问题的时候,缺乏基本的公民权利意识,而充满了特权思维。一事当前,不是想到尊重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而是想到“特权”:赋予少数人一些特别的权利,来解决问题。让权利只由少数几个他们选择的、放心的人来掌握。
特权,很容易在现实中发生异化和被操纵。如果监督是一种特权,选谁当“义务监督员”的权力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肯定倾向于选那种听话的人来当监督员,而不会选那些真正有监督精神、敢于向公权力说不的人。这时候,所谓的监督权很容易变成一种“我让你监督你才能监督”、“我让你批评你才能批评”的恩赐权利。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