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网络理事会一名理事在反对家庭暴力网络成立十周年会议上透露,我国有三分之一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针对反家暴的专门立法有可能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中。(6月27日《新京报》)
如同“妇女解放”这个大命题一样,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涉及到社会各方面。
“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是国际社会的目标,家庭暴力不是家庭内部的“私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亟须用“法律和政策问题”去解决。但笔者认为,制裁施暴者,不如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及时的、全面的救助和保障。经英美法国家和台湾地区实践证明的保护令制度则能有效中断家庭暴力。我国法院也在尝试中取得良好的效果。无锡崇安区法院“禁止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是我国第一份反家暴领域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长沙岳麓区法院发出的湖南省第一个人身保护裁定还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
从公安机关拟将家庭暴力案件单列处理的动议,到全国妇联等九个部委推出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再到湖南、四川、宁夏等相继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对于反家暴,政府、专家做了很多,立法、成立反家暴机构等也搞得热火朝天。然而,家暴并没有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呈现更多态势和新的趋向。
司法介入是欧美国家治理家庭暴力的模式。立法是我国反家暴的“杀手锏”。但反家暴法不是宣示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及妇女儿童的权利,而是对实时发生中的家庭暴力予以制止,保护家庭中的弱者。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跨法律、伦理、心理、人文等诸多学科的社会问题,该问题的解决不是任何一个机构能单独完成的,需要司法、卫生、民政等政府部门,妇联、社区、媒体等多种机构共同参与。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