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质量同样是公民权利问题

2010年06月14日 06:48   来源:长江日报   李琼
    本报12日报道,位于武昌的泰然玫瑰湾业主余女士向本报倾听热线反映,她买的房子还没有入住便发现多处漏雨,面对业主的质疑和担忧,而现场施工方负责维修人员则称,“房子不存在质量问题”。

    这是我们经常会在媒体上看到的投诉和曝光的内容。几天前还有媒体报道,南京的经适房小区仙鹤茗苑,不仅存在房子漏水、开裂、层高不一的问题,甚至还有住户出现敲门就敲穿了两层门板的状况,门板的厚度只与一元硬币差不多,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令人咋舌。在近来的媒体报道中,经适房的质量低劣问题已经在国内多个城市出现过。

    房子质量问题频频出现,由此造成的纠纷日益增加,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必须重视的问题。因为这样的质量问题不是哪个城市,哪个小区出现的个别现象,而且它并没有因为媒体的频繁曝光而减少,也没有因房子是商品房还是保障性住房而有所区别。更让广大的业主和购房者不安的是,与此对应的后果,业主还要常常面临维权艰难,代价高昂的境地,忍气吞声、无可奈何成为不少人被迫接受的结局,近来多则类似新闻的出现,就已经充分说明这种现实的存在。

    关于房子的热烈讨论已经在全社会持续了很长一段时期,几乎是这些年来关注度最高,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尽管争论还在持续,各方观点层出不穷,但住房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已经被社会确认,并成为共识。这种权利的实现,不仅仅包括房价超出大多数人的承受能力,是否能够满足民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还应当包括市场和政府向民众提供的房子质量是否有保证。如果房子质量问题经常性、普遍性的存在,同样是房地产市场和住房权保障上的非正常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的规定更具体细致。在开发商与买房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均包含房屋质量条款,买房人有权取得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开发商也应保证商品房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而目前的现实告诉我们,问题是否能被及时发现,保障购房者权益的法律能否在现实中得到落实,还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

    商品房是与民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消费品之一,对于绝大多数购房者来说,房子是支出最大的消费品,房子的质量直接决定了交易是否公平,正常的生活能否实现。因此,房地产领域的管理,不仅仅是个价格问题,还是一个质量问题。房子的质量,既体现市场交易的质量,也体现公共管理的质量。什么样的房子能够通过验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业主维权的道路是否通畅,是否能让侵权和诚信丧失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既关乎业主的权益保护,也关乎民众对房地产市场正常化、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有效、公允的信心。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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