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接,一个良好起步

2009年12月26日 07:36   来源:工人日报   张贵峰
    据《人民日报》12月23日报道,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可转移;参保人员在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舆论呼吁、企盼已久的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制度,即将正式实施,并且,该制度中的许多内容显得相当恳切,比如强调“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等,令人欣慰和激动。

    这意味着,明年1月1日以后,众多需要或准备跨地区跨省就业的职工,不必为养老保险转接犯愁了。每逢年底往往在沿海发达地区出现的农民工“退保潮”,也有望从制度源头得到化解和消除。这也意味着,将形成一个更大程度上“去壁垒化”的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劳动力资源将更加无障碍地流动起来,实现优化配置,进而提升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活力。

    但若从完整全面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视角审视,这一办法的出台并非一个终点,而只是一个起点和开始。

    首先,该制度仍有进一步改进完善的空间。如在办理养老关系跨省转移时,现行制度仅规定可“转移部分单位缴费”,而非“全部单位缴费”。这显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转接者的退休金待遇水平。因为退休时的养老待遇既取决于个人账户,也取决于社会统筹资金的多少,而社会统筹的主要来源正是单位缴费部分。而要实现全国统—养老保险转接,还有许多具体技术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如“缴费记录和格式的全国统一”、“转出和转人账户的重新设计”、“计算公式的相互认可”等等。

    其次,从城镇职工养老之外的其他养老制度全国统一的高度来看,目前的转接制度涉及的只是一个局部,即农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这“一高一低”的两大块,并没有全部纳入进来。今后,这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如何衔接、转续,进而彻底整合、统一,无疑将是下一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这既有助于养老保险制度消除壁垒,彻底统一,也有助于消除基于身份差异造成的养老待遇差距,从而推动养老保障的公平化。

    最后,就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养老保险只是其中一部分,还有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这些保险也存在跨省转接问题。以医保为例,因为攸关人们健康,其异地转接流动结算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不亚于养老保险,但目前这方面的进展并不尽如人意,在不少地方,“画地为牢”的割裂现象同样存在。

    正因此,我们期待,此次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接制度的实施,能够成为一个良好的开始,为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乃至其他社会保险的跨省转接、全国统一,提供一个良好的示范,引领和推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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