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分享的核心是“公平互惠”

2011年12月30日 07:57   来源:羊城晚报   萧坊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7日起在北京举行。温家宝指出,“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新华社12月28日)

    现代经济学奠基人马歇尔说,“使用地球上的一定面积,是人所能做的任何事情之初步条件。”土地在人类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使得土地分配成为每个国家经济生活的中心。在中国历史上,土地收益配置的不公就一直是农民起义、王朝兴衰的触发点。

    在我国,土地收益分配的矛盾集结点主要是农地转非的增值归属。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增值归农”论,认为土地增值应归原土地所有者所有;第二种观点“增值归公”论,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说的,“地价高涨,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劳动,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高涨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第三种观点是“公私兼顾”论,即“充分补偿,剩余归公,支持全国”。

    农地转非的土地增值收益应该归谁所有?在我们看来,这应该基于土地的价值贡献来分析。在农地转非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主体,一是政府,二是公众,三是农民。政府贡献的是管理权、规划权和征收权,而公众贡献的则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外部收益,比如孙中山眼中的“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而农民贡献的则是农地的承包经营权、社会保障权和农地发展权。因此,第三种观点似乎更加合理一些,即地价的上涨是地租未来资本化的反映,理应由政府、公众和农民共同分享之。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利益驱动和强势地位,不但令公众难以从土地增值中获得收益(比如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并没有被真正“用之于民”),农民也一再成为输家。在农地转非中,农民面临生活方式被打乱、原有财产被强行置换的困境,如果赔偿也不彻底,无异于“二次被害”。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人们除了有利己的偏好外,还有“公平互惠”的动机,而且,这种动机是维持社会生态平衡的基本单元。行为经济学家科林·卡梅拉就认为,一旦经济行为产生的公平心理极限被突破,就会导致极有破坏性的风险情绪。当下,由土地增值分配所导致的不公正、焦虑和恐惧正在酝酿和累积,如果这种情绪得不到有效的矫正和释放,就会成为一颗不定时的炸弹,随时被点燃。

    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也会成为了经济增长的绊脚石。北京大学教授周其仁说,征地改革是中国经济的下一个增长极,“正确的方案就是要放到一个分享体制上来,土地增值不能完全归农民,但是也不能完全归城里人,得找一个合适的比例分享、共赢。”不恰当的制度会导致无效率的产权,进一步阻碍经济发展,而制度合理性则有赖于社会广泛的“公平理性”。只有当利益主体相信这个制度是公平的时候,产权规则的行使才能更有效。显然,这一分享体制的核心正是公平、互惠。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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