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称,自12月26日起,在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两省份天然气门站及以上价格上限,门站价格以下销售价格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12月28日《新京报》)
价格究竟是高是低,其实要看对谁来说。例如,买家觉得太贵了,但到了卖家那儿,人家可能还是在挥泪甩卖。尽管对于消费者来说,更愿意看到资源价格的下降,但是,假如资源的价格不能体现其稀缺性,也未必是件好事儿。一来资源价格过低,必然会导致对资源的滥用,而在这一过程中,得益最多的其实是富人而非穷人;二来,价格不能体现稀缺性,也同样会导致供给短缺。
可见,无论从资源的有效配置来看,还是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其实都需要一个合理均衡的资源定价。何况稀缺资源往往都具有垄断性,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将会对垄断形成有效的约束。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对垄断者实行最高限价,也的确是个普遍而有效的方法。由于垄断价格有了上限,自然不能漫天叫价,垄断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只能从自身的成本控制上挖潜力。但是,关键的问题在于,在市场限入情况下,最高限价究竟如何得出,如何保证最高限价就能一定对垄断利润实现管制,而不会因为限价定得过高而令消费者利益受损呢?
按照相关报道,此次试点将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即将天然气的销售价格与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在此基础上倒扣管道运输费后回推确定天然气各环节价格。这一机制不失合理性,但可替代能源中究竟有没有充分市场竞争的品种,恐怕需要打上个问号,最终选了哪种可替代能源挂钩,似乎也应该公示。假如最高限价最终只能选择其他的垄断能源定价作为参考,显然不符合假设的前提,自然也就难以抵达预期的终点。
所以,“最高限价”的定价需要有相应的讨价还价机制。为了达到限价的目标,其价格参考与定夺也必须真正找到市场对应者。否则的话,假如“最高限价”在定价这一关键环节被操纵,“价改”的有益尝试却陷入“涨价”的浑水与泥淖中,恐将在所难免。而这样的结果,自然也与“价改”的初衷事与愿违。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