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交“员工社保”岂能成优惠政策

2011年12月18日 07:07   来源:西安晚报   张贵峰

    地处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的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拥有员工约1万名,是全球最大的环境电器制造基地,但却被群众称为“欠保大户”,原本属于农民工“救命钱”的社保,该企业的缴保比例不足四成。对此,中山市人社局则声称,该做的工作都做了,继而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就算我们不作为吧,我们认了。”(12月17日《京华时报》)

    中山美的公司之所以会大量欠缴职工社保,显然并不是因为企业“差钱”——据介绍,“美的在东凤镇是绝对的纳税大户,近年来每年上缴税收超过1.6亿元”,也并非如当地劳动部门所说的“农民工心疼钱,每个月要缴一两百元钱,不愿意参保”——记者调查发现,中山美的周边的许多其他企业,由于“宣传工作到位,办理过程简便周到”,“员工参保率均为100%”。

    而真正的原因在于,企业自身的利益冲动与地方政府的姑息纵容。这诚如当地业内人士指出的,“偷漏员工社保背后,隐藏着一个巨大的利益链条:企业和地方是获利方,地方将普通工人的社保福利,当做‘优惠政策’送给纳税大户,而企业则因此每年‘节省’巨额社保支出”。这意味着,“欠缴社保”实际上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基于各自私利合谋的结果——双方拿第三方的职工基本权益、社保福祉作为筹码、牺牲品,企业得到了“支出节省”,地方政府则收获了税收和GDP。

    作为以“逐利”为天性的企业,心存这种逻辑、实施这种行为,或许并非完全不可理喻,但是以从事“公共服务”、捍卫“公共利益”为天职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也默认奉行这种逻辑和行为,拿员工社保去“优惠”、献媚于企业,就实在是显得太过不堪了。

    依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及时足额追缴企业社保欠费,实乃政府社保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若未能依法履行这样的职责,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不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刑事追究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上述中山美的的“欠保”事件,不仅要追究当事企业的欠缴责任,更要严查严究相关政府机构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显然不是一句含糊其辞的“就算我们不作为吧,我们认了”的简单自我表白,就能轻松打发的。

    (作者系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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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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