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保障房“骗购骗租”需祭出“法律利剑”

2011年12月06日 07:11   来源:红网   赵光瑞

  四级审核、14部门联查、强制腾退、造假终身禁入……随着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河南、河北等地近期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今年以来,北京、上海、洛阳等城市共清理出9800多户骗保家庭。(12月5日《北京晨报》)

  建设保障房在我国才刚起步,但骗保问题却屡禁不止。名下有奔驰车、月收入过万元、在银行烟草等行业就业的各色人员,都申请享受保障房。这一现象,势必破坏保障房的正常社会功能。遏制骗保才能推动保障房健康发展。

  查处这么多骗保的,都做了怎样处理?有的最多罚个几万元,有的只给了行政处分,有的被“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骗取一套保障房,可以获利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但付出的违法代价却轻得多,这不是明摆着鼓励大家骗保嘛。

  我们不妨借鉴一下婚姻诚信的社会管理。自从我国改变婚姻登记制度以后,国民登记结婚方便了许多,男女双方持身份证在所在辖区婚姻登记处就可以办理。最初人们担心这样会增加重婚现象,可是事实上并没有出现明显增加。原因并非是因为大家都讲诚信,而是有的人宁可秘密养二奶、情人,也不敢重复登记,害怕犯了重婚罪。

  一项有罪认定措施,就保证了婚姻登记的诚信,对社会应该有所启发。这项措施之所以有效,是因为把诚信的把关责任,从社会一方转移给了个人,逼着个人必须重视诚信。而一些社会福利总是被诚信所困扰,则是因为诚信的把关责任只是在社会管理层一方,个人却没有这种责任压力。个人不讲诚信的成本极低或者根本就没有成本,诚信又怎么会自觉呢?

  一些人用欺骗的手段,来骗取社会福利,这应该是犯罪行为,为什么不被作有罪认定?我们时常见到,有人骗取保障房、低保、养老金后,被发现也就是退回不应该享受的待遇,并没有被作进一步追究,至今没有见过有罪认定的案例。按照现有法律,是完全可以比照诈骗罪或贪污罪条款,追究“李鬼”法律责任的。

  这还说明,在保障房等社会福利的分配方面,法律有些滞后,这些社会福利的推行,缺乏具体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保证。骗保者必须付出沉重代价,不仅要对这些人作经济、行政处罚,还应该增加法律责任认定措施。只有对骗取保障房、养老金等行为依法作有罪追究,这类防不胜防的“李鬼”才会少起来。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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