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要加大风险提示力度

2011年11月30日 08:17   来源:中国网   谭浩俊

  在A股市场退市制度徒有虚名,上市公司可以肆无忌惮地愚弄管理层、欺骗投资者长达二十多年后,终于迎来了真正的退市制度。11月28日,深交所将修订之后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无疑是新任证监会主席上任以来烧出的最重要、也最具威力的一把火。如果这把火能够烧出威风,并燃烧到整个A股市场,无疑将对股市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起到十分重要而关键的作用。

  众所周知,中国股市诞生二十多年来,发展速度之快,举世瞩目,到目前为止,A股总市值已跃升至世界第三位。但是,由于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包括退市在内的各项制度始终没有能够很好地建立起来,或者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股市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矛盾越来越集中。其中,投资者权益如何维护、利益如何保护,已成为股市最突出的矛盾,也成为影响投资者信心最大的难题。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呢?显然,近期管理层采取的多项措施,特别是强制分红和退市制度,无疑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切中了矛盾的要害。如果操作得当,执行有力,就一定会得到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股市状态低迷的问题也会得到有效解决。

  就退市制度而言,笔者认为,要想让退市制度真正成为投资者的“保护神”、股市健康发展的“促进器”、上市公司行为的“校正仪”,就必须把风险提示作为退市制度的重要环节,加大风险提示信息的发布力度,帮助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水平,有效地避免和预防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已经在这方面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这项规定,毫无疑问是最重要的风险提示。如果投资者能够认真关注这样的提示,对防范风险、减少损失是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的。

  需要提醒有关方面的是,由于这项规定的“门槛”过高,在风险提示和防范的效果方面,还应当仔细研究和推敲。一方面,关于“36个月内三次受到公开谴责就要终止上市”的问题,由于“公开谴责”的权力完全掌握在交易所手中,如果交易所的行为是公正、公平、公开、透明、规范的,自然没有问题。关键是,从这些年来交易所的所作所为来看,这方面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如何防止交易所的行为不规范使“三次公开谴责”沦为摆设或被乱用,需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做保证。如能否在“公开谴责”的条件方面加上投资者的投诉、投资者的评议等,正当投诉达到多少次、评议分数低于多少分等就能“公开谴责”,是否效果会更好,公平性也更强呢?否则,退市制度有可能在“三次公开谴责”方面就遇到障碍;另一方面,关于“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问题,看起来很公正、公平,也符合国际惯例。但是,从创业板诞生两年来以及A股市场成立二十多年来的情况看,出现这种现象的可能几乎没有。即便在前几年股市大泻以及近两年来股市长期低迷的情况下,也没有发生股份跌破面值的现象。应当说,这并不是中国上市公司已经好到不可能跌破面值的地步,而是诸多不规范因素让上市公司始终能够保持股价的“居高不下”。其中,发行价偏高,可供炒作的余地过大,是股价始终很高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ST公司能够出现高股价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能否在终止股票上市前再增加一条风险提示的“门槛”,即如果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80%的,交易所就必须发布相关信息,提示投资者注意对此类公司的风险防范。而一旦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的60%或面值,就终止上市。

  同时应当注意,一些企业上市以后,尽管一直业绩不佳,没有达到上市时承诺的目标,但是,大股东和高管却通过炒作频频套现,赚得钵满盆溢。尤其象创业板这种家族制企业占比很多的市场,是否也应当建立风险提示和防范机制,及时提醒投资者对这样的公司进行有效防范,避免投资损失,退市制度中也应当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必要时,可以提出一些补充办法和规定。

  再譬如一家上市公司按退市制度要求,被宣布退市了。但是,经过整改,又恢复了上市资格。那么,在恢复上市期间,如何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这家公司的信息及时发送到投资者手中,让投资者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也需要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提出一些配套措施和办法。

  总之,退市制度的建立,对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能够起到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是,要让退市制度真正成为上市公司头上的一把“利剑”,成为投资者的“保护神”,还必须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做保证。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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