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云南曲靖以6.83亿元价格将市中心一块土地卖给开发商深圳东方置地实业公司。曲靖获得土地纯出让收益2.4亿元,其后曲靖将2亿元收益金以财政支持的方式奖励给开发商,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律师指出,曲靖此举明显违反土地招标制度。(11月17日《中国青年报》)
毋庸置疑,不管是从法律规定和土地招标制度角度说,还是从财政资金运营和支出角度说,地方政府将巨额卖地款以所谓的“奖励”形势返还给开发商,显然是违法之举,是不妥当的。
作为基层公务员,以笔者的了解,地方政府将本级政府享有的卖地款返还给开发商的现象,其实并非个例,相反在很多欠发达地区很普遍,很多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都在这样弄,已经成为通行的潜规则,包括一些参与竞标的多数企业也很清楚。当然,实际上很多地方政府也不想将卖地款“奖励”给开发商,不想返还给开发商,没有一级政府愿意将属于自己的卖地款送给别人,尤其是财政困难的政府更不愿意这样做,只不过返还卖地款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地方政府的无奈之举,地方政府有着自己无法诉说的苦衷。
在当今社会,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最大的政绩与老百姓最大的民生就是发展经济,让老百姓享受发展成果。作为欠发达地区,为了发展经济,就必须大力招商引资,但是要在激烈的招商引资竞争大战中获得胜利,顺利招来客商,唯一的办法就是给开发商的优惠政策和让利比其他地方政府给予的多,尤其是要比基础设施占据优势的发达地区多,没有其他办法。正是在这种激烈的招商引资大战中,很多欠发达地区才不得不将返还卖地款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优惠举措,而很多有着很大选择余地的企业正看中地方政府急迫的招商引资心理,往往提出的主要要求之一就是地方政府必须返还当地享有的卖地款。从这个角度说,“奖励”卖地款实质上是招商引资大战的产物,而不是腐败的结果。
其次,事实上很多政府将卖地款返还给开发商,并不是外界想象的无偿返还,而是附带一些要求和条件,主要就是开发商必须完成开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实质上地方政府返还给开发商的卖地款是基础设施建设款,只不过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和实现开发与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无缝接轨,以这种逃避公开的工程招标的方式解决,出发点其实是好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着想。
再者,不管是房地产开发,还是建设企业,按照规定必须在拆迁工作完成后,土地才能挂牌出让。然而,对于很多欠发达地区政府而言,根本没有经济能力从事拆迁工作,尤其是支付不起巨额补偿款,必须借助于开发商的经济力量。在土地挂牌出让前,地方政府让有意投资的企业参与拆迁,给予企业参与拆迁的报酬之一就是在企业中标之后返还卖地款,甚至即使参与拆迁的企业后来没有中标,政府也要将本级政府享有的卖地款补偿给参与拆迁的企业,并且由中标企业支付参与拆迁企业在拆迁工作中的支出费用。
笔者认为,公众既要看到返还卖地款的违法性,也应看到地方政府的无奈和良苦用心,要考虑到实际情况,不该一棒打死,一批到底。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