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报告称,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以及金融资产等情况基础信息不足,核定有一定难度,有的家庭收入增加了,但仍然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群众意见很大,今后将进一步研究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10月26日《京华时报》)
目前,因收入增加或者家境变化而退出保障房的,在我国几乎不存在。由于退出机制长期缺位,导致不合理的住户持续占用保障资源,一些本应该享受保障的群体失去了保障权利。随着我国保障房建设速度的加快,倘若不再出台成熟的退出机制,不仅会让真正需要住房的弱势群体无法得到救济,而且也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在今年3月“两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后,管理和退出机制现在就要着手制定规则。六个月后,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了健全保障退出机制的文件。
无论是国务院出台的公共政策,还是住建部架构退出机制的设想,总体仍处于研究阶段,距离出台成型的制度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鉴于保障房分配形势的日益严峻,必须尽早建立和完善一套严格的内循环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公平配置、合理使用。
具体讲,一方面,要实行动态化管理。不妨建立按受助对象的人均收入、家庭收入、已有住房面积分类管理的档案与信息系统,对受助家庭领取的房租补贴和购买的住房进行跟踪监督,从而实现动态化管理。
同时,明确审核程序,提高监管力度。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公共住房或房租补贴之前,要通过有关管理机构对其收入水平进行严格审核。比如,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家庭收入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收入线以下,没有自有产权的住房,在所在城市工作或居住一定的年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取得租房资格后,可以参加排队轮候住房。
此外,建立强有力惩戒制度。无论在英国、德国,还是香港地区,在保障退出机制中都有着严格的法律惩治规定。在香港,如果发现有公共住房申请造假行为,申请者不仅会被取消资格,还会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质性的追究与惩罚机制,加大了申请者的违法违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以身试法。我国也可参考先进地区经验,来制定保障房退出机制方面的法律。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