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难落实关键是潜规则盛行

2011年10月07日 13:10   来源:中国江西网   毛开云

  国庆长假前4天,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的值班热线已接到70多个劳动者咨询加班费的电话。记者昨天获悉,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护已不仅停留在基本工资的保障上,加班费诉讼的出现正说明这一点。(10月6日《现代快报》)

  按照国家规定,加班人员理应获得加班费,但为啥关于加班费的咨询和诉讼这么多,笔者认为,一方是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而更主要的是用人单位在加班费计算方面存在不少潜规则。目前正值国庆假期,你遭遇加班费潜规则没有?

  明明是“加班”,用人单位却美其名曰“值班”。“加班”和“值班”虽仅一字之差,但含义迥异。“加班”属于延长劳动时间;而“值班”则是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如果劳动者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则应当认定为加班。加班就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不少用人单位节假日都会给职工发过节费或礼品,但过节费、礼品和加班费是两回事。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是一种员工福利,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休假损失的补偿,不能相互冲抵。换句话说,单位可以不发过节费,但是如若员工加班,则必须支付加班费用。但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用过节费冲抵加班费,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按照国家规定,国庆七天假期中,前三天为法定节假,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后四天是公休日,可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付加班工资。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不是不给加班费,而是自定一个标准,比如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50元或100元。这些做法看似公正,实质是错误的。按照规定,平常加班应该是150%的工资,公休日加班是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300%的工资。这三个延长工时的工资支付标准,是国家制订的最低标准,任何用人单位可以自定标准,但只能比法定标准更高而不能低。支付加班费,不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施舍,而是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

  当前,劳动者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已经觉醒,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只盯着赚钱,既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愿支付加班费、不愿安排补休,这种情况在中小企业比较普遍。而不少劳动者,并非不计较加班费,而是担心提出加班费会影响同单位的关系,在工作中会吃亏。但他们又对加班费“耿耿于怀”,总是采取“秋后算账”的办法来追讨加班费。由于有的劳动者在加班时没有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或者追讨加班费的时间超过了申请仲裁和劳动监察时效期,所以不能追讨到应得的加班费。

  按照法律规定,加班费该给就要给,该给多少就要给多少,本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在加班费上奉行潜规则,遮遮掩掩、含含糊糊,而劳动者又在加班费上碍于情面、难于启齿,造成了加班费落实很难的局面。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加班费是一项重要内容。只有把诸如加班费的事情解决好,劳动关系才能和谐。只有诸如劳动关系的各种关系全部和谐了,社会才能和谐。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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