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假日值班能得到加班费吗?

2011年10月03日 10:43   来源:光明网   刘国琪

  “十一”长假开始没几天,媒体舆论又开始热炒加班费的事了。尽管不厌其烦地一再重复,“加班费”对我们而言,是不是真的只是“浮云”,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根据2011年节假日的放假安排,国庆节放假7天,其中3天为法定节假日,4天为休息日。如果员工天天加班,加班费最低680元。又据消息,法定假节日加班工资是平时的3倍,调休假日加班工资是平时的2倍。听起来,真是很好的事。可真正能落实的企业和单位有多少?毋庸讳言,情形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笔者身边的不少人就表示,往年国庆加班费都没有如愿拿到,今年看样子也不会有。尽管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会在节后发放“加班费”,但往往也止于“在编人员”、“正式人员”。而民企职工和除民企以外的“临时工”,则又是另外一翻景象。

  究其上述原因,笔者认为,一是权利失衡,企业(单位)处于较强势地位。虽说我们的经济有所发展,但在全球经济总体低迷的情境中,相对就业人数也不稳定的背景之下,员工即使是“被加班费”了,也只是“怒而不敢争”;二,而在监管查处方面,执法部门在相关实际执行中,囿于自身经济利益、关系网等多方面原因,从而造成监管查处不力,对没有执行“加班费”的企业(单位)往往实行“灯下黑”,突显出“无所为”。因而,员工“假期加班费”也便成了“望梅”不能“止渴”。

  如何有效维护其“假期权益”,在笔者看来,可从如下三方面入手。一方面,劳动等监管部门应履行好自身责任,加强监督,严格执法,为劳动者撑腰,成为维护劳动者“假日权益”的“舵手”;一方面,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切实肩负起企业责任,时刻牢记那句古语:一个企业家身上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应该为员工担负起义务,应该为社会担负起责任;另一方面,劳动者也要树立起更多的维权意识,当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不能默不作声,而是要通过法律的途径依法维权,从而确保“加班费”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胡可璐)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