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一度的“国庆黄金周”,又是节假日加班的话题。一连七天,于上班一族而言,是一年之中难得的长假。在这七天里,玩好,吃好,睡好,泡好,爱好……这都是必须的。
然而,正所谓几家欢乐几家愁。总有一群人,在这所谓“普天同庆、全民放假”的日子里,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情愿还是不情愿,都得继续工作、加班。这是任何一个正常社会,都是正常的现象。对于这些节假日的加班一族,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是赋予了权利的。即必须予以二倍或三倍的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按现行的劳动法规,今年国庆黄金周的加班工资是这样计算的: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其余4天则为休息日,加班工资只能为基数的2倍。
只是,同样众所周知的是,这样的规定,诸如此类的提醒,年年如是,也年年杯具,因为总有不少人拿不到应有的加班工资,也没能按规定予以补休,往往沦为“被加班”、又得不到应该有的加班费。劳动者纸上“丰满”的权利,在坚硬、骨感的现实面前,总是显得何其苍白、贫血,又何其无奈、无力。与此对应的是,劳动部门每年的“温馨提示”又显得不那么温馨,甚至可以说显得那么得的造作,或只剩做秀、仅仅是说说而已。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执法者的支持和及时的救助,那么其始终只能是一纸空文。
其实,节假日期间的加班问题,不仅仅事关劳动者的法律权利问题,而且还涉及劳动者的伦理亲情问题。换句话来讲,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即使能够保障其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如付给其三倍的加班工资),但事实上对劳动者还构成了其它方面的伤害,比如伦理、亲情等。道理一指深浅。因为这些劳动者牺牲了与家人、朋友相聚,共享天伦之乐的难得机会,例如,不能在节假日带孩子外出,不能跟家人同吃团圆饭,没法跟朋友共叙友情,等等。这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甚至对劳动者的亲人、朋友,同样也是一种伦理、亲情上的伤害。该死的节日加班,阻碍了他们相聚相亲、逍遥自在。这起码在伦理亲情是一种缺失,而且这种缺失在其它时间上未必能完全补偿。从这个意义上,甚至可说,在普天同庆的节假日,让人不得不继续工作、加班,其实也是一种“罪恶”。只不过,这种“罪恶”,在对节假日加班习以为常的人群当中,在严峻的就业环境之下,在劳资不平等的博弈中,始终没有被认识到或者即使认识到了也无能为力、深感无奈罢了。这无疑也是悲哀的。
因此说,不要以为节假日加班的理由都是足够冠冕堂皇的,也不要以为给了一点加班工资就显得理直气壮了。在我看来,对于那些节假日坚持上班、加班的劳动者,不仅要按规定付给加班工资(这是法律义务),还应该对于他们由于节日加班而丧失与亲人相聚共叙亲情的机会而予以适当的额外补偿(聊胜于无吧)。当然,这个提法或显可笑,但却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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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国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