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利”才能“共赢”

2011年05月17日 00: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卢铮
    欧盟日前决定对华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打破对“非市场经济体”不适用反补贴的惯例。16日,中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补贴。专家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贸易摩擦不鲜见。但只有“互利”,才能实现“共赢”。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是WTO规定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属于合规性贸易壁垒。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主要是针对企业和特定行业。反补贴会影响到被调查国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因此对一国贸易出口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更大。在WTO规则中,反补贴一般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在中欧双边贸易中,欧盟所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更多采用的是反倾销,即认定特定行业和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产品,主要将个别企业作为应诉主体。

    欧盟贸易政策突然祭出“反补贴”,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欧洲企业对中国出口升级的担忧。此次欧盟对自华进口的铜版纸征收4%-12%的反补贴税和8%-35.1%的反倾销税,两相叠加,对不同的中国生产企业征收的总税率高达20%—39%,将严重影响这些企业结构升级的积极性。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强调,欧盟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采取歧视的、不公正的“替代国”做法的同时,执意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对同一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双重救济,违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全球贸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贸易摩擦没有赢家。中欧双方应站在中欧全面战略合作伙伴的高度,更加全面看待中欧经贸关系,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避免滥用贸易救济措施,通过磋商合作妥善处理经贸摩擦,照顾彼此关注,实现互利共赢。

    面对反补贴,中国出口企业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这需要政府各部门、政府和企业之间开展有效协作,积极应诉,有针对性地调整现有政策。比如,可取消对具体企业、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生产环节优惠政策,取消地方性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增加对出口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等。同时,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通过对外投资规避各类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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