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厉整治公路乱收费

2011年04月12日 08:39   来源:人民日报   赵蓓蓓
    30年来,中国公路的高速发展,使许多“天堑变通途”;近些年机动车特别是私家车的飞跃式发展,也使民众享受到“距离不是问题”的便捷与快乐。然而,公路收费滋生的种种乱象,近些年也日益凸显。以站点多、收费高、罚款乱为主要特征的公路收费乱象,如同脱缰野马,狂奔逐利,肆无忌惮,它不仅成为当今百姓的生活之扰、心头之患,也成为不少企业的生存之痛,成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之障,特别是其中滋生的腐败问题,已成社会的一大公害。对于这些问题,民众早已怨声载道,整治呼声不绝于耳。从社情民意看,整治公路收费痼疾的确刻不容缓。

    上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广东率先提出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设想,首开“以桥养路、以路养路”之先河。1984年,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决定实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1987年国务院颁布《公路管理条例》,1988年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根据《公路管理条例》联合发布了《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中国的收费公路制度自此确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实际上,“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这一特定历史时期中国公路的发展模式,从一开始乃至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得到国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的。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百姓对公路收费从理解支持到牢骚满腹到怨声载道呢?对此,相关部门不能回避,应深入探究,谋求解决之策。

    道路自古至今都是公共产品,修路从来都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我国政府实施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本是应对当时政府修路资金不足问题,应该说是权宜之计,可后来却演变成高等级公路建设的主导模式,以致近年来在许多地方,设卡收费似乎天经地义。对于公路变“私路”、“收费还贷”成“吸金赚钱”、公益属性成经营属性之现象,许多地方政府似乎乐在其中且理直气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地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中西部地区最长不超过30年)。一些地方政府便将快到收费期限的公路改头换面,转手让给企业经营,以增加收益,延长收费。

    再比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可现实生活中,许多公路收费站点密度大大超过这一限度。

    又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二级公路不得收费(除国家规定的中西部一些二级公路),可至今一些禁收通行费的二级公路仍未停止收费。

    令人奇怪的是,这些行为多年来却“畅行无阻”。违法者尚如此逍遥,那不合理收费泛滥成灾、“剪径客”大发横财、一些路政人员及交警趁机谋取私利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公路收费,早该依法整治了,否则的话,法律尊严何在?为什么不能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来一次彻查,取缔所有的非法站点(到期还收的、未达50公里标准的、禁止收费的二级公路),严厉打击非法收费行为,让公路真正服务于民?

    当然,正如专家所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也存在缺陷,亟待修改、完善。多年来国家财政对公路建设投入的确过少,但在财政收入今非昔比、不断创新高的今天,理应受到重视并设法加以解决。否则的话,《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的“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宗旨就很可能成一纸空文,掌握着收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权的地方政府就很可能迫于资金压力或以缺少建设及管理维护资金为借口,为收费公路大开方便之门,使公路演变为政府部门或企业等利益集团的敛财机器。

    就眼下而言,最有力的整治手段就是依法公开公路建设与管理包括公路收费的相关信息,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收费公路。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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