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

2011年02月27日 07:20   来源:西安晚报   邓海建

  近日,沈海高速江苏如皋服务区一保洁工因深夜捡到钱包后没有及时上交,被公司以归还不及时、不积极为由解聘。清洁工在捡钱次日凌晨被失主找到,后将装有2万元现金的钱包交还并谢绝酬谢。她表示,因失主所说丢失地点与捡到地点不一致,所以在承认捡钱时不是很爽快。(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4版)

  “还款不及时”不是辞退员工的理由

  显然,刘女士捡到钱包后处理不当,第一,她不应该把钱包带回家;第二,虽然是深夜,主管不在场,就算对在场的值班人员不信任,刘女士最起码也可以和服务区领导打个电话汇报一下,或者直接向警方报案称自己捡了钱包,然后再把钱带回去,我想事情也不会发展到这个地步。不说也不讲,还是民警找到家里才拿出来,换成任何人都会有想法的。反过来,如果刘女士向领导汇报或报案了,还能落下个拾金不昧的好名声,把钱带回家的性质就变了,你有口难辩。

  当然,清洁工是普通人,不是神,难免有贪念,也可能有思想斗争:钱包是捡的,又不是偷的,如果没人追查,钱包就是她的了。事实就是这样的,我做好人难,我也不想做坏人,可是偏偏天上掉下个钱包,毁了我做个平凡人的梦。

  捡钱不还是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刘女士只是还钱不及时,这显然不能成为其被开除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在与清洁工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写明“捡拾物品要及时归还,否则将被视作违反劳动纪律辞退”,那么本事件中用人单位的开除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动机和行为,以及结果,在清洁工将捡拾款如数归还失主后,犯罪的要件就二缺一,因而构不成犯罪,顶多就是道德上的缺失,而这些都构不成一个单位辞退员工的理由。 汤志勇(评论员)

  “归还不及时”被开除不算冤枉

  “还钱”总是个值得褒扬的道德行为,凭什么因为“快慢”的因素就招致被解聘的后果?按照这个逻辑走下去,所谓“民愤”的情绪是很容易被点燃的。但事实的真相呢?严格说来,所谓“归还不及时”的判断是不正确的——因为“警方相关人士透露,当时找到刘女士后,对自己捡到钱包一事,她承认得并不是很爽快”。

  保洁工捡到遗失物与普通人捡到遗失物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职业行为,如何应对拾获的遗失物,这是关乎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更重要的是,单位说得很明白,“根据相关制度,工作人员捡到失物后,应及时交给单位或失主”——既然有明确的制度在先,如果制度还规定了违反的后果,那么,保洁工将客人的失物带回家,并因此而丢了工作,只能算是咎由自取。

  从情感上说,我们很同情被辞女工的处境,但是,维系社会秩序的不仅有情感,更有规则。换言之,如果我们默认保洁工可以将客人的失物带回家,受损的不仅是公共利益,更有起码的道德准则。

  “归还不及时”被开除算冤枉吗?就法治社会而言,我们当从契约的角度厘清是非曲直。当年的深圳机场梁丽案,尽管以检方不诉而告终,嫌疑人也恢复了自由身,但判决带来的道德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法律上的免予公诉并非意味着道德上的豁免。同样,此事中失主甚至拿出钱来感谢当事人,但并不代表当事人就没有“非法侵占”的嫌疑。

  我们期盼拾金不昧的行为越来越多,我们也愿意接受“拾金”之后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最后而终于“不昧”的结果;甚至我们还可以理解因“拾金不昧”而产生的道德成本需要合理救济——毕竟,《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只是,道德不能与规则打架,道德更不能在法律上似是而非。

(责任编辑:张秀华)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