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海外并购应重点关注法律风险

2011年02月26日 08:32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刘 岚

  从中信证券意图并购贝尔斯登,拉开中国券商进军美国华尔街投行的序幕,证券公司的海外并购似乎是中国投行走向国际化的必经之路,但海外并购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海外并购中潜藏的法律风险绝不亚于融资风险、政治风险等其他风险对投资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因此,更加需要对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冷静思考。

  中国券商的海外并购是中国投行走向国际化的必经之路,虽然偶有失手、甚至失败,但是,中国企业海外出击似乎愈挫愈勇。就海外投资的总金额而言,中国仅仅次于德国,位于世界第二。特别是在现在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大背景下,海外资产的价格大幅下跌。原来对于中国公司而言遥不可及的并购对价,现在也变得触手可及了。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投)收购摩根士丹利10%左右拥有投票权的普通股,国开行斥资226亿元入股巴克莱集团,占巴克莱总股本约为3.1%,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平安集团旗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富通集团约4.18%的股权,成为富通集团第一大股东。中资金融企业海外并购的案例,显示了中资金融机构对于次贷危机中所出现的商业机会的把握能力。

  其中,通过外资并购模式建立合资证券公司,比较引人注目的案例是:苏格兰皇家银行与国联证券组建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金为8亿人民币,苏格兰皇家银行以等值人民币2.664亿元的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占注册资本的33.3%;国联出资5.336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66.7%。在中国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苏格兰皇家银行在全球的客户资源都将与新合资公司共享,国联证券投行业务也将转到新合资公司内,将重点从事证券的承销和保荐、债券的自营业务、研究总体战略、企业重组、财务顾问及并购顾问业务。合资证券公司将发展前景和规划定位于未来推出的国际板块。

  资本的跨国流动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特色的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和以加入WTO为代表的日益全面而深刻地融入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已经成为中国资本最重要的经济模式和途径。

  但不容忽视的是,海外并购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特别是对中国企业,由于不同国家的语言、文化、政治、地理位置、产业、市场等千差万别,作为国家主权体现的法律制度也势必存在极大的差异。我国在以海外并购方式实现资本输出的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绝不亚于融资风险、政治风险等其他风险对投资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在我国近年盲目推崇海外并购的热潮中更加需要对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冷静思考。

  在我国法律体制下,通常,在签订有约束力的协议之前,中国公司并不存在购买目标公司的义务,也没有支付对价的法律义务。但是,在有些国家,谈判过程中的一些初步文件和沟通却可能会被当作日后解决争议的重要参考。比如,英国法下,并不是一定要有正式书面协议才能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因此,在与目标公司接触伊始,中国公司就应当与对方明确,除排他条款或保密条款外,其他所有的初步文件,包括备忘录等都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当然,这也意味着卖方没有义务向中国出售相关资产,并可以随时退出谈判。

  中国券商希冀取得长期和稳定发展,“走出去”的征途似乎为其必经之路。这一方面将提高境内券商的整体盈利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另外一方面将促使境内券商在与外资公司合作的过程中,迅速地由外而内地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加强自身乃至整个行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然而,走向国际化的过程因为其创新性,也必然是存在未知和风险的,我们须在过程中谨慎对待中国及东道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充分科学地评估并购行为的法律风险,从而制定出合法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并购方案。(作者单位:中信证券)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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