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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利于民 央企责无旁贷

2011年01月04日 08:45   来源:中国青年报   邓聿文

  关于央企,最近有两条消息被关注。一是央企去年全年有望实现利润超1万亿元,同比大增50%,再创历史新高。二是从今年起,央企向国家上缴红利的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上缴红利的范围也扩大到1631户。

  应该说,在央企利润破万亿的情况下,适度提高其分红比例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央企的基本职责所要求的。央企从2007年9月开始向国家支付红利,迄今不过4年,分红比例也不高——即使是像中石油这样非常赚钱的企业,其上缴的红利也不过是其税后利润的10%,其他竞争性央企,不过为5%。因此,再提高5%的红利支付水平,对央企的发展并不会构成不利影响,但这一举措则让央企意识到,还利于民,服务于民,是它天然的责任。

  对此,可从两方面来看待。首先,央企向国家上缴红利,是由国家作为央企所有者的身份决定的。众所周知,民企的税后利润完全归企业老板支配和处置;而央企是由国家出资创办,其税后利润归国家支配和处置,也就理所当然。否则,国家作为国企出资人的身份何以体现?

  从理论而言,国家创办企业,不是要它在市场与民争利,而是要实现国家一些特殊的目的和特定的任务,解决私企不愿解决或没有力量解决的经济与民生问题。就像国资委最近提出的,央企的作用体现在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以及惠民生、稳物价等方面。而目前,国家保障房的建设还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社保更是一直处于低水平运转状态,物价的高涨也影响到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诸如此类的民生问题,亟待政府去解决。央企既然从性质上说是全民企业,还利于民,服务于民,就是其职责所系。

  其次,从央企的创利能力看,尽管还存在一些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困难央企,但作为整体,央企的盈利能力这些年无疑有了很大提高。央企在盈利能力提高后,虽然自身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有一些按规定应提未提、应摊未摊、应补未补的各类欠账以及长期未处理的各类资产、收入和费用等;对历史遗留的企业办社会、厂办大集体、离退休和内退人员费用负担等,也还未按政策落实到位,但也必须为解决民生问题出一份力。否则,人民要央企、国家要央企干什么?

  这里的关键还在于,央企之所以盈利能力比过去有大幅度提高,与国企改制和发展过程中,国家不断向企业注入政策等资源,剥离企业社会负担,甚至直接向亏损企业进行补贴大有关系。换言之,是国家承担了国企改制和发展的很大成本,从而使得国企能够借助上述特殊资源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国家承担国企成本也就是人民在承担国企成本,所以,国家进而是人民有理由要求央企进行必要回报。

  另外,像银行等金融类央企未纳入红利上缴范畴之内,是不应该的,因为国家对银行支付的改制成本非常高昂,但现在它们都盈利丰厚,因此必须要求它们也缴纳红利。

  除强制央企向国家分红外,收上来的红利如何使用,亦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用先征后返的形式重交给企业支配使用,还是上缴财政用于国家更急需的方面,这反映出央企的红利是不是真的为民所用。从这两年央企红利的支出看,它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央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中央企业重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以及改革重组补助支出等,真正用于改善民生的很少。这会使得央企向国家上缴红利的意义大打折扣,所以,需要调整红利的支出结构。

  受制于央企治理结构的落后以及外部对其监督的不完善,加之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目前,央企的分红水平还不够高,分红企业也不够多,红利的支出还不够透明。下一步,必须在这些问题的解决上下工夫,真正做到央企红利为全民所分享。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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