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权激励,这个有点拗口的名词,这两天出现在媒体上。近日,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央企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力求在13家中央企业推进这一工作。
由于是个新名词,笔者昨日碰到一些国资领域的专家时,他们仅从字面意义上来看还“一头雾水”,以为是中央企业以后上缴红利较多,就能够得到一些回馈奖励。这样理解就离题万里了,“分红权激励”的真正含义是:部分央企可以提取企业利润中的一部分,对自己的科研创新骨干人员,以岗位分红或者项目分红的形式给予奖励,以此鼓励创新。
科研骨干的激励机制,对于大型国企而言,一直是一个难解的问题。以往,技术入股、股权激励等措施,在民企领域大放光彩,但在央企和大型地方国企里面还没破题;前几年强调的落实职务发明奖酬也“打了水漂”,“企业吃肉,发明人喝汤”的不合理现象依然存在。显然,在大型国有企业里,对于科研创新骨干而言,一则要和谐,二则要低调,即使有大贡献,也难以期盼着企业把一大笔奖金发下来;哪怕意外发下来了,也需要和领导、同事们细细分。
推出“分红权激励”,能否打破僵局,真正鼓励创新,笔者有些怀疑,毕竟,仅仅从制度设计来看,分红权激励并没有创新之处,就完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言,它也远不及股权、期权激励等方式科学和具体,不是制度性安排的长久之际。
按照通知办法,激励对象的确定,主要由企业自身选择和认可,这就有些容易形成“分配不均”或者“吃大锅饭”,毕竟,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是一个大范畴,特别是“管理骨干”,也可以包涵一些部门行政领导;而激励金额的多少也没有明确,就岗位分红激励而言,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权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这个数目并不小,特别是一些大型央企而言,利润15%是一块大蛋糕;但对于个人而言,“年度岗位分红权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水平与岗位分红之和的40%”,细细一算,就是年度岗位分红不能超过薪酬水平的2/3,这对于真正的科技创新主要负责人或者说是领头人而言,其享受激励的力度又受到限制了;从实施来看,由于激励方案不仅要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讨论通过,还要报送国资委审批,可以想象,任何一个央企要真正落实这个激励的过程是漫长的,过程成本是高昂的。
3年多前,国务院国资委力求在央企试点经营者股权激励,之后却推行困难,悄无声息了;如今,为了推动创新而进行的“分红权激励”能否真正推行下去,还有待考验。毕竟,在国企的考核和用人机制远未市场化的情况下,激励机制要取得效益,是一件难事。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