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限定房价的“市场干预”应慎行

2010年11月11日 08:04   来源:羊城晚报   潘洪其

  据11月9日《证券时报》报道,有关部委正着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核心内容包括,当房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物价部门有权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销售价格,如直接限制利润水平、直接限定销售价格等。

  一般说来,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在土地、税收等方面享受了较大的优惠政策,其销售价格由政府直接确定;商品房建设走的是市场化路线,其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政府不应直接插手干预。不过,《价格法》规定,对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等干预措施。

  商品房是通常意义上的商品,同时也是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而且近些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一些城市的房价如脱缰野马飙升不止,远远超过了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规定限价等措施,直接对商品房价格进行干预,这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是不成问题的。

  然而,政府直接干预商品的价格,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管制经济的色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限定房价应是万不得已之举,是政府调节手段的最后一道“杀手锏”。惟其如此,“杀手锏”不能轻易出手,不能轻率使用,而应当在穷尽其他价格调控手段之后,如果仍然不能达到稳定价格的目标,才能本着理性、谨慎、克制的态度,祭出这最后的一招。

  最近几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多种调控房价措施,包括调整房贷利率、抬高购房首付门槛、降低或取消优惠税费幅度、清理开发商囤地行为、提高土地出让款首付比例、限制家庭购房套数,等等。目前来看,需要认真考量的是,如果商品房价格飞涨的势头已经得到初步遏制,如果仍然有其他调控手段可供选择,那么,政府直接限定房价就没有必要。

  其次,政府运用《价格法》对商品房价格进行监管,并非只有直接限定房价一种手段。《价格法》禁止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包括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这两条几乎就是为某些开发商“量身订做”。屡见不鲜的是,一些开发商及其代言人大肆散布房价“只涨不降”的信息,通过各种渠道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早已达到了“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量罚标准。对于这些价格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如果及时依法严格查处,本身也能起到遏制房价过快增长的作用。

  既然有《价格法》可依,政府若要直接干预房价,其实用不着再制定什么管理办法了。但对政府来说,最根本的调控房价之道,还是要切实履行为居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职能,尽最大努力多建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使更多居民通过保障房渠道解决住房问题,从而降低对商品房的依赖。如果做到这一步,商品房价格当会回归到正常的水平,即便某一时期再出现疯涨,也应当视之为市场行为,不劳政府直接出手干预。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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