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市场应予更多关注

2010年10月25日 08:16   来源:郑州晚报   李记

  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秦虹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要引导全社会树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秦虹表示,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利用法律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如可规定“合同期间不得涨房租”、“每次房租上涨幅度不得超过3%”、“不得强行中止合同”等条款,还可以规定房租的上限,再加上相应的处罚条款,依法保护租房者的利益。

  (10月23日《京华时报》)

  可以说,秦虹提出的“利用法律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议,到目前为止,仍没得到各级相关部门的重视。比如秦虹表示,可以规定“每次房租上涨幅度不得超过3%”,但具体到现实中,各地房租上涨的幅度又是多少呢?据报道,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上半年北京市租金与去年相比上涨了16.84%。同是今年上半年,广州市租金同比涨18.6%;6月份租金价格涨幅加大,同比涨22.2%。很显然,不少地方房租上涨的幅度,都远远大于3%这一数字。

  不仅是租金方面,整体而言,各级各地对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也都远未达到成熟阶段。比如,因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率非常低,很多地方的职能部门甚至没有掌握租赁市场的数据信息;而租赁价格的数据变化,似乎总是来自于房地产中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按照专业人士的分析,一来是登记备案要交税;二来是登记备案对房主没有任何好处,政府部门没有赋予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意义。这直接导致几乎没有房主在出租房屋的时候会去登记备案。

  这样的现状,无疑是能够改变的。比如,在不少地方,房屋租赁综合税即便是在瘦身之后,还要占月租金的5%。而在香港,对个人非住房出租应征税,大概只征收月租金的1‰到3‰的印花税。这就说明,税率过高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适当调低的方式加以解决。再比如,相关部门完全可以采取积极有效的举措,让房主们认识到租赁登记备案的“好处”所在:如果发生纠纷和其他事件,登记备案后的租赁双方,正当权益就能得到基本保证……

  在谈及民众的住房消费理念时,一些官员和经济学家,总喜欢说“发达国家租房率如何高”、“年纪轻轻买房如何不理性”,如此等等。但在住房租赁市场远未达到规范的现状下,将普通公众的住房需求解读为“不理性”所致,显然有推卸责任之嫌。在当前阶段,相关职能部门在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方面,完全应该有更多积极作为。比如,在调低房屋租赁综合税税率、调动房主租赁登记备案积极性的同时,在初始阶段,完全可以通过免费、强制登记的方式确保租赁登记率,从而达到全面掌握租赁市场数据信息的目的——在掌握数据信息后,相关职能部门才能运用有效的手段规范、调控租赁市场,“每次房租涨幅禁超3%”等目标才能实现。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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