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海关总署日前公布的数据计算,我国进口大豆的均价自今年7月以来已经连续三个月上涨,这导致金龙鱼、鲁花、长寿花等食用油品牌全面上调旗下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等产品的价格,部分产品涨幅达10%左右。(10月17日《第一财经日报》)
实际上,实施临时价格干预,已成为国际上应对价格不理性上涨的通用惯例,不少国家都出台和实施过临时价格干预公共政策。譬如,法国1986年12月1日颁布的关于价格自由和竞争的法令中规定,在出现特别状态、公共灾害或某个领域市场明显不正常状况等情况时,政府有权决定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制价格的过度上涨;新加坡有专门的《物价控制法》,规定其价格主管机关可以通过在公报上发布命令的方式规定某商品或服务的最高价。
更为重要的是,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政策,也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显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不仅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还有既有法律做保障。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