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食品安全犯罪,依法又何必“严惩”

2010年09月18日 09:26   来源:红网   邓汉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5日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新京报》9月16日)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打击公众信心。食品安全涉及到一个民族的健康发展和一个社会的基本稳定,所以对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保持持续的高压既是社会公众的期待,也是维持社会稳定、保证市场秩序运行的必需。

  但是,在过去的数起食品安全事故中,也不乏受害者缺乏法律救济的实例,总有一些或明或暗的力量,在阻挠受害者依靠法律来寻求应予的帮助和保护。而作恶者却有着“不要害怕,最多判三年的刑”的有恃无恐。这样的对比和落差,让社会公众在身体健康受伤的同时,更增添对法治、对公平、对权力的失望和伤痛。

  一直都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从依法的角度来看,“严惩”的说法存有逻辑上的不足,依着法的严谨和公正,则不必要有“从严”的道德审判和情感倾向。《通知》里的“严惩”要求无疑是对现阶段“食品安全刑罚力度不足震慑犯罪”而做出来的权宜之举,相对于“严惩”食品犯罪的要求,更应该让公众和法律工作者注意和珍视的是《通知》中“对在查处案件中发现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的要求。依法“严惩”的要求,虽然能在现阶段弥补现行法令的打击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的缺憾,但毕竟带着一丝人治的痕迹在里边。而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研究食品安全犯罪和完善立法的对策”,形成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并依法惩治犯罪,才算真正地体现法治精神。

  

  现阶段,以《通知》的精神办案,无疑是最有效地打击食品犯罪的手段;而从长远看,完备的法律条令和落到实处的法治措施才是王道。如果食品安全犯罪者都能依法惩处,受害人都能有序寻求有效的法律援助,又何必要“从严惩处”的道德审判呢?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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