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跳出最低工资的“短板陷阱”

2010年06月11日 10:20   来源:中国网   朱四倍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16年来首次统一为11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9.8元/小时。对此,企业认为对竞争力强的企业来说影响不大,有专家则认为,深圳最低工资两年才涨一两百元,涨幅不大。(6月10日 《南方都市报》)

  不过,调查显示,七成受访者认为深圳最低工资1500一2000元合适,也就是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16年来首次统一为1100元难以满足公众的期待,对此,该如何审视?

  我们知道,最低工资标准在执行中常常发生异化——最低工资标准往往成为最高工资标准,结合这样的怪象和公众的期待,笔者以为,理性评估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并不多余。

  首先,在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中,最该关注的不应是“最高一档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应是“最低一档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可以用“木桶理论”或者说“短板效应”加以说明。最短的木板决定了木桶的容量,最低一档工资标准决定了该地区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对比之下,公众认为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低告诉我们,这有可能造成“短板陷阱”,并且无法避免企业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异化”。

  其次,面对“深圳最低工资两年才涨一两百元,涨幅不大”,笔者以为,还应制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合理增长机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应让推动经济发展的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廉价的底层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所以,应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增长机制,不仅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使他们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而且能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再次是建立建立激励相容机制,提高企业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的积极性。通过给予遵守最低工资制度、尊重劳动者权益的企业相应的经济和精神激励,而对不遵守相关法律、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雇主以经济或精神惩罚,使保护劳动者权益与雇主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容,促进最低工资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实施。举例说就是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等措施。

  最后是强化工会组织的代表和维权功能,提高集体谈判维权能力。强化工会的独立地位和维权功能,使工会和会员之间形成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加快完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工资、工时的集体谈判,保证劳资双方在工资分配的博弈中,达到公平的结果。国际上大量的经验研究表明,工会形式的集体协议机制对于促进工资增长的作用是明显的,集体谈判对企业生产率的提高也具有正面效应,因为集体协议有助于劳资双方沟通信息,改善劳资关系,提高生产效率。

  必须看到,劳资双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将公平正义的理念引入劳动市场,对劳资双方均有受益,还可弥补既有劳动法规的不足。面对七成受访者认为最低工资1500一2000元合适的调查结果,政府应力推劳资双方协商机制的建立,提高劳动群体的谈判地位,让劳资双方在相互平衡和制约之中获得双赢。

  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增长机制在哪里?这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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