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图 来源:红网)
4月21日日,一份刚出炉的《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成焦点。“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在由武汉餐饮业协会、武汉市消协和武汉市个私协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看到上述条款,参加发布会的十多名媒体记者面面相觑,有媒体记者当即发问:“这是中消协多次炮轰过的霸王条款,为何能成为武汉餐饮行业的规范。”(4月22日新华网)
新闻发布会是由3个“协会”牵头召开的。武汉餐饮业协会、武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支持“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有权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等有利于餐饮企业的条款可以理解,毕竟他们就代表了餐饮业和个体私营商家的利益,但消费者协会也参与搅和就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了,毕竟消费者协会的定位就该代表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专章对“消费者组织”进行阐述。第31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现在武汉消协把消费者权益抛在脑后,与餐饮企业同仇敌忾到底是唱哪一出啊?
指责武汉消协不站在消费者一边,他们声辩称,禁止自带酒水主要是为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制定“2倍赔偿”而不是“10倍赔偿”主要参照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规定。貌似有理有据,仔细想想却实属强词夺理。酒水也不是从超市等更便宜的地方买的吗,难说别家的进货渠道、安全隐患防范比小饭馆更有保障。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规范》为何就低不就高,对食品这样事关生存的特殊商品不依据更严苛的法律来执行呢?
其实,谢绝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最合理的解释是,商家要赚钱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是顾客进来不消费酒水,收益肯定要降低。想必有的消费者也会体谅商家的难处的,我在生活中就很少看到“自带酒水”的情况,这可能成为顾客与商家的“约定俗成”了,很多顾客怕麻烦不会自带酒水,占饭馆那点小便宜完全没必要。但是如果把这种“内心默认”转化成白纸黑字写在条款上,还打着防范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号反倒会引起顾客的逆反心理——选择去哪家吃可以用脚说话,精明的商家违反行规,允许自带酒水,让客人实惠,难说还会赢得青睐。
愿不愿意带酒水是一回事,给不给带酒水又是另一回事。在这场消费者与餐饮企业的博弈中,消协理应旗帜鲜明地为消费者说话。出台《武汉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的过程中,不应缺少来自消费者的声音,消协就该代表消费者维权,而不是帮着餐饮企业侵权。就连中消协都坚决反对的霸王条款,受中消协指导工作的武汉消协和餐饮企业为何玩暧昧呢?难免让人产生武汉消协“吃人嘴短”的怀疑。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