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集体性“鸠占鹊巢”该如何收场

2010年04月21日 07:54   来源:红网   崔中波

  在山西省忻州市,首例限价房项目不仅专供市直机关,而且被公务员大肆高价倒卖,从中牟利至少5000多万元。据称,因为地段好、价格低,干部争得“快打破了头”,市里决定指标先分配给在市委市政府大院内办公的市直机关干部,随后开工的二期工程将分配给大院外办公的委办局。该小区还拿出部分指标,分配给14个县市区的四大班子正副职领导干部。(4月20日《经济参考报》)

  限价房、经适房等福利保障政策作为解决住房难的一把“制度钥匙”,设计初衷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但在现实中,其被公务员暗箱操作,或打着“办实事”“扩内需”等各种好听的幌子,前赴后继张罗着低价买入、为自身谋取福利的事件屡见不鲜。比如,丽水市国土局原局长叶杰耀低价购买3套房子,郑州市某机关“团购”126套经适房等。

  只不过,这些公务员凭借自己的优越地位,独享“超国民待遇”的低价买房事件,大多发生在小撮、小范围内,只是为了满足个别人员或少数行政机关利益的。而像山西忻州这样,明目张胆地晃动着“稳定大局”的旗号,大规模给市直机关干部谋取福利房,甚至将周围“14个县市区领导干部”都“一网打尽”的,实属少见。

  可以说,这种名副其实的“官惠”,将赤裸裸的“以权谋私”暴露无遗,而其撕裂社会公平、违背政府道义也已凸显。由此公众也就彻底明白了,地方政府官员为房产商摇旗呐喊的种种怪异举动,懂得了许多人“望房兴叹”的真实秘密。是愤怒?是伤心?是难过?或许都有。但问题在于,除了单纯的情绪宣泄、谴责权力自肥外,公众不禁从心底质问,对这样的集体性“鸠占鹊巢”行为,到底该如何收场?整个事件应由谁来管一管?

  以往,关乎买房事件,发生个别公务员越轨,或者单个行政部门权力失范时,我们都会借助于监管力量。依托当地司法、纪检、监察、审计和反贪等机构和部门的监管作用,惩戒个人或单位。但就此次而言,因为涉及面颇广,涉及官员相对级别较高,甚至这些监管部门的官员也有可能与低价买房事件撇不清干系,那可想而知,即便这些部门在此时介入调查,也难逃“自查自纠”“高举板子轻轻落下”的嫌疑。

  所以,如果要对这种公权集体性越位行为,对这种集体“近水楼台先得利”的作为进行彻查,我们唯有寄希望于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力跟进,并且配以相应的严厉问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重罚集体违规的领导,重罚相关单位的领导,包括政纪党纪处分,直至法办等。否则,伴随舆论监督的远去,此案有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这其中,丧失了政府公信力不说,更重要的是将带来一系列不良示范效应和严重后果——在房价高企背景下,公务员群体可以堂而皇之地用“办好事”之名行特权之实,对福利房集体合谋之后进行巧取豪夺。这些都会引燃公众不满情绪,激发社会矛盾,威胁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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