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短命”症该如何治

2010年04月07日 07:05   来源:西安晚报   徐德国
    有网友感叹:“买一套房子,贷款还完,差不多也该拆了。”如今,更值得关注的话题是:开发商将30年寿命的房屋当做至少可以使用50年卖给消费者,是否涉嫌欺诈?

    土地使用权是70年,那么房屋使用年限也应该是70年,但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陈重告诉我们,“房屋要有设计使用的年限,比如住宅一般是50年”。我们这里且不纠缠到底应该是50年还是70年,以陈司长的观点为标准来算的话,消费者的权益显然没有得到保障。

    百姓购买一套新建住房,所花的资金是为了购买70年的产权,并不是只购买30年的产权。那么,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开发商应该至少保障安全使用50年,但事实上,30年之后这套房屋很可能是危房。换言之,开发商只提供了30年安全使用的保障,却收取了50年的费用,这和某些商贩“短斤缺两”有何区别?

    也许有的开发商会反驳,房屋使用寿命短,是因为存在提前拆迁。确实,提前拆迁是现在房屋使用寿命过短的一个原因,但问题是,没有提前拆迁,房屋就能保证至少安全使用50年?其实,不管拆迁是否提前,拆迁的对象必须是至少能使用50年的房屋,而不是能使用30年的房屋,拆迁导致房屋使用寿命减少与房屋使用年限“缩水”,是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

    笔者以为,对于寿命只有30年的建筑,一方面要问责相关房地产商,另一方面,法律要给百姓维权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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