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对囤地房企放贷何以发挥效用

2010年03月28日 06:53   来源:西安晚报   张贵峰
    就备受舆论关注的房地产信贷问题,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26日晚回应说,已对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提出四大防控要求,包括禁止对囤地捂盘的地产商发放新增贷款,查处其重复抵押问题,对78家退出地产的央企相关贷款项目不予授信等。

    虽然,这是一个主要旨在防控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政策,但对于广大普通民众,尤其是那些苦于高房价的民众来说,仍不失为一个利好消息。因为从逻辑上看,金融机构收紧房贷,“禁向囤地捂盘开发商贷款”,势必将构成对开发商囤地捂盘行为的打击,进而最终有利于平复、遏制基于囤积居奇的楼价乱象。

    房地产对资本的需求和依赖程度是相当高的,而在我国,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如数据显示,与国外相比,我国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自有资金不足、过分依靠银行贷款的问题,目前全国房地产银行贷款依赖水平在50%左右,部分大型城市这一比例甚至高达80%。而站在银行的角度,近年来,房地产贷款占银行信贷的比例也呈大幅度提高的趋势,许多银行这一比例接近或已超过25%。事实上,这也是最近以来,“国企地王”现象频出,财大气粗的国企们所以“不差钱”的一个基本信贷背景。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房地产绑架银行”并非虚言。

    此一情势下,“禁向囤地捂盘开发商贷款”,当然是一项既必要也及时的政策措施。但现在接下来的问题是,该措施是否能真正被不折不扣、充分地执行、落实?从当前楼市的现实来看,这里首先恐怕便面临一个“囤地捂盘”的准确甄别认定问题。我们知道,在经历多轮的楼市调控之后,现在的开发商在玩弄“囤地捂盘”时,手法手段已是越来越高明、富于隐蔽性了。比如“捂盘”,不再是简单直接地公开捂盘、拒售,而是通过大幅调高开盘价格的方式间接变相地捂盘。再如“囤地”,也并非以往的简单晒地、完全不开发,而是以放缓开放进度、拖延工期的方式达到变相囤地的效果。

    更重要的是,从实现的房地产利益格局来看,在银行金融部门之外,地方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具有足够的动力和勇气去“动真格”地配合查处开发商“囤地捂盘”,也是一个相当令人担心的问题。事实上,打击“囤地捂盘”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早在11年前的1999年,国土资源部就出台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但在强大的利益桎梏下,我们看到的现实却是,“囤地捂盘”现象多年来不仅没有根本遏制,反而有增无减、愈演愈烈,数据显示,“去年底全国闲置土地1万公顷,几乎一半是由开发商造成的”;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作为总是显得“雷声大雨点小”,罕见雷厉风行、干脆果断的真动作。

    有鉴于此,对于“禁向囤地捂盘开发商贷款”的调控前景,我们只能是谨慎乐观,不妨以“听其言,观其行”的态度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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