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的费率不得超过60%。(2月11日中新网)
毋庸置疑,酒驾醉驾是最可怕的“马路杀手”,是社会的公害,必须重拳出击。事实上,有关方面已打出“组合拳”——江苏省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酒后驾车的,一律纳入企事业单位诚信不良记录。公安部去年就表示,醉驾司机拟将纳入刑法处罚,还将修订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拟与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这一次,将强险费率与酒驾联动,上浮费率,试图用经济杠杆来遏制酒驾发生。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讲,都是“防患于未然”之策。
然而,整治醉驾,不能给交安法“劝酒”,更不能把交安法“灌醉”;不能给少数部门“谋利”,更不能让“执法经济”升温。本来,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具有“普适性”。可是,为了体现“从严处罚”,或为了“防患于未然”,硬是把“不诚信”记录加在处罚之中,硬是将强险费率“拉高”,这就有给交安法“劝酒”之嫌,让“额外的处罚”把交安法“灌醉”;同时,让收费部门“酒后狂欢”——上浮的强险费率可是一笔巨款。在笔者看来,强险费率与酒驾联动疑似一记“醉拳”。到时,醉翁之意在于执法,还是在于“经济”,都很难说。
从整治酒驾以来,相当比例的民意主导“重典治酒后驾驶”。去年7月18日,四川成都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我们希望增加新的罪名,通过刑罚的威慑力,来教育饮酒、醉酒驾驶的人,使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一定不要忘记尊重他人的生命。”对此建议,褒贬不一。赞成者认同“严刑峻法”;反对者认为,法律是以教育为目的的,如果酒后驾驶应判刑的话,似乎变成了法律以惩罚为目的。
整治酒驾醉驾是“必须的”。要么,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甚至可以考虑修改刑法,以增加处罚力度;要么,只能严格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这应该是法治社会的准则。在立法或者修订法律上,法律的理性要充分体现出来,也就是说,法律要处于“清醒”状态。开门立法,在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上,开门征求意见。通过充分的民意渠道,征集立法或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的“金点子”。立法或修订法律,不妨喝了民意民智的“鸡尾酒”。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