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颁布实施的《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从2010年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非销户提取”。对此当地有关官员表示,“在生命与住房之间,我们选择生命,因为没有生命,一切资金都将失去意义。”(《济南日报》1月24日)
将生命放在第一位,固然无可辩驳。但这样做,与其说体现的是公积金制度人性化的设计,倒不如说是用住房公积金弥补医保的缺陷。
笔者并不反对在更高统筹层次上实现住房公积金与医保之间“互惠互济”,但必须充分意识到,在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难题的当下,住房公积金怎么还有大把“闲钱”用来治病呢?如果暂且回避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的公平设计、有效管理等问题,那么这种“挖肉补疮”的做法,实则可以看作是对医保机制现有缺陷的遮蔽。假如现在还要给这种无奈的举措戴上“尊重生命”的桂冠,这只能说明“允许公积金治病”的措施,仅仅是停留在临时抱佛脚的层面。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住房公积金和医保是分门别类的,如果二项资金都在科学合理的运作中,就不会造成住房公积金大量被闲置的现状,而医保基金本身也不见得到了要向住房公积金“哭穷”的地步。
“允许公积金治病”在某种意义上只能算是应急措施,不能把它视为保障百姓身体健康的“保险箱”。如果没有合理的设计、科学的管理、健康的运作,可能会出现新的漏洞,造成新的混乱。显而易见,如果医保可以向住房公积金伸手,那么在某些情况下,为解决住房问题,居民可不可也向医保、养老保险基金借钱?此外,拥有一定数量可支配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是不是真正看不起病的人?要知道,社会上真正看不起病的人,许多是无力缴纳社保金的。再说,现在可以“生命”名义动用它,那么今后还会不会出现其它的理由?如此一来,住房公积金岂不成了争相食之的肥肉,其应有功能又将如何实现?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