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召开,自治区住建厅党组书记宋继东在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将选择南宁市作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试点城市。去年“两会”期间,民革中央提交的集体提案,建议全面取消预售商品房制度,提案指出,预售制度已成为房地产市场不规范的主要根源之一,该制度不仅导致面积缩水、设计变更等问题得不到解决,更为严重的是诱发了延期交房、抵押房再预售、预售房再抵押,甚至还会出现“携款潜逃”等违法犯罪行为。(1月24日《新京报》)
笔者赞同南宁做出这样的尝试,但笔者认为更应该反思以下几个问题:为何期房的风险都让消费者承担了?为何期房就能导致“延期交房”、“面积缩水”等现象?为何开发商可以从商品房预售制度中“钻空子”?
在笔者看来,关键问题在于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法律并没有为消费者权益托底。从法律角度看,“面积缩水”、“延期交房”等问题实际上是违反合约的问题,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是可以提请双倍赔偿的,换言之,“面积缩水”、“延期交房”等问题对于开发商来说,本该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而不应该是一种获利行为。如果讲经济人理性的话,开发商追求诚信追求质量才是最理性的,而今一些开发商反其道而行,只能说明法律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
对于“携款潜逃”问题而言,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点中了不法房地产商的“死穴”,但解决“面积缩水”、“延期交房”问题,仍需要相关法律强有力的跟进,因为诸如“面积缩水”、“质量差”等问题不仅在期房销售模式中存在,在现房销售模式中也存在。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并不困难,困难之处在于如何遏制开发商对“不诚信”的追求?如何让开发商在不诚信行为中并不享受利益,而是付出高额代价?
毫无疑问,这些问题都需要依靠法律来解决,我们不能期待依靠开发商的道德自律来解决这些问题。事实上,我们并不缺乏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赔偿消费者的判例,2002年2月,鹤壁市山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建筑安装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判决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2002年5月29日,鹤壁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这一判例在当时被认为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然而,这个判例本质上并没有起到推动依法开发房地产的作用,反而成为一个孤例,这是值得各地法院深思的。
一言以蔽之,唯有贯彻相关法律,对开发商的不诚信行为、不法行为予以威慑,才能最终解决目前房地产业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但遗憾的是,我们至今仍在购买商品房算不算消费行为,适用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上纠缠不清。这说明,在房地产业,我们的法制建设、法治建设是严重落后于房地产的发展的,正是这种落后,让消费者承担了种种原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