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养老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2009年12月24日 07:08   来源:武汉晚报   许斌
    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这其实就是公开承诺:养老契约、养老责任不能因为工作地点的变更而实际被单方面中止。但在Q前体制下,落实的过程可能依然是万分艰难的。

    依国际惯例,在养老关系上应做到校利与义务的清楚明了,在缴费义务上与个人收入挂钩,在享受养老服务的校利上,多交者多得,少交者少得。同时,对弱势群体予以照顾,保障二次分配的公平,尽可能缩小在社会福利性质上的贫富差距。

    而国内的养老关系搅成了一锅粥,插入了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质补贴、社会平均工资等种种概念;在分区设置上画地为牢,以县、市、省为单位,形成无数个利益主体。一旦强行转接,转出和转入地的利益分配问题就相当棘手。

    我觉得,养老保险的改革,首先必须做到权利与义务挂钩,缴费义务与返还权利挂钩;次者,要真正将养老当成社会福利事业做,合并公共账户与个人账户,全部计为劳动者的投入,保证劳动者不吃亏。为此,降低综合保障费率,在养老缴费上,可降到劳动者收入的20%以内,以减轻社会负担。相关收支压力,应通过杜绝糜费解决,甚至可以通过拍卖部分国资解决,而不能将负担转嫁给社会。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实现养老关系的全国统筹,实现养老金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转,并最大限度地保证养老基金的安全性。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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