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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新政” 转变增长方式必由之路

2009年12月22日 07:3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郑秉文


    “社保新政”稳定就业局势

    在此次金融危机期间,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特点:世界各国社保资产受损巨大,失业持续攀升;而中国社保资产受损最小,新增失业数量却世界最大,占全球新增失业人口的一半。中国政府及时推出“社保新政”,首次将社保作为一个反周期手段,缓解了企业经营困境,减轻了企业负担,稳定了就业局势,社保覆盖面迅速止跌回升,为稳定社会做出了应有贡献。

    第一,金融危机未明显伤害到社保

    首先,中国养老基金几乎没有任何损失,成为世界各国养老基金损失最小的国家之一。从基本保险制度来看,五险基金毫发无损,这无疑得益于中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统筹层次很低、保险基金以银行协议存款和购买国债为主的落后的投资策略的结果;从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来看,它也是世界受损最小的补充养老基金之一,这得益于两方面原因,即投资股票的比例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各个企业年金提供商在此次金融危机初露端倪时反应敏捷,动作迅速,清仓及时;从“主权养老基金”(SPFs)来看,中国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收益率为-6.79%,成为全球11只主权养老基金中损失最小者,这既得益于保守的投资策略,又得益于决策者具有前瞻性的战略决策。

    其次,中国失业人口达2500万以上,其中绝大多数为农民工。此次金融危机中,发达经济体金融业裁员较多,占失业大军的比重明显高于以往;而中国金融业几乎毫发无损,高级白领和专业人士没有出现大规模裁员现象,但由于外需导向型经济的明显特点,国外订单大量取消致使珠三角和长三角外向型企业农民工大规模返乡。农民工失业的统计数据说法不一。2009年2月的一个官方数据认为,在1.3亿“外出农民工”中有2000万农民工失去工作和中断就业,即高达15.3%。但是,1.3亿“外出农民工”这个数据显然低估了: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中流动人口就已达1.47亿;从2009年3月15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抽样调查数据看,在全国2.25亿农民工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亿人,本乡镇以内的“本地农民工”数量为8501万人;如按前述15.3%计算,“外出农民工”失去工作的数量应为2141亿人,据报载,2009年春节前仅广东省东莞市就有600万农民工无工可打,提前返乡。因此,如将“本地农民工”的因素考虑进来,2009年2月在金融危机中农民工失去工作和中断就业的数量大约不少于2500万。

    最后,基本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明显减少。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参保人数明显减少:2009年1月养老、医疗、工伤3项保险参保人数分别比2008年底减少23万、51万和203万人,成为近几年覆盖面连续扩大以来首次下降。在沿海外向型经济发达地区,农民工出现返乡高潮,退保和断保使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项保险人数分别减少93万、68万和137万。由于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缴费困难企业增多,社保基金征缴出现较大困难,加之失业人数增加,社保基金收入受到较大影响。

    第二,“社保新政”参与政策组合拳

    首先,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政府首次将社保政策作为一个反周期手段。与财政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一起,社保政策为保增长和促就业做出了贡献。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政策从未进入经济宏观调控一揽子计划,而仅被视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常规手段和维持“社会稳定”的一个阀门;但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社会政策首次被纳入解决“经济问题”的视野,社保制度被置于“扩大内需”的位置,社保因素首次被大规模普遍运用,这是一个重大转变(尤其与1997-1998年金融危机相比)。这个重大转变不仅是一次观念上的重大飞跃,也是一次抗击金融危机的成功实践,为今后中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积累了宝贵经验。

    其次,面对金融危机对中国实体经济冲击,中国政府及时调整制度参数,推出“社保新政”。“社保新政”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参数,其目的在于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维持收入水平和就业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危机的影响。“社保新政”的具体措施包括“5缓4减”,即实行有弹性的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对受金融危机影响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允许困难企业阶段性降低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再其次,扩大单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扩大就业培训和稳定就业岗位。2008年底发布的“社保新政”允许失业保险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允许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用于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最后,采取紧急措施,调整劳动关系,稳定就业形势。“社保新政”还允许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以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鼓励和支持企业采取在岗培训、轮岗轮休、协商薪酬等措施,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带头不裁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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