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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食品安全法》如何让我们吃得不“闹心”?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虽属亡羊补牢之举,却犹未晚也。可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就可以对食品安全掉以轻心。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教训,有法可依固然是食品安全的制度保障,但好的法律只有落到实处,才更让人关心。因为,对于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来说,除了法律落伍的因素外,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
新华网:食品安全,徒法不能以自行
有人说,执行力啊还是执行力,落到实处才是硬道理。这话聊胜于无。这个月也是限塑令实施“满岁”的日子,成绩是显著的,问题也是明摆着的,在应对限塑问题上,如果谈执行力,就是死胡同,法不责众,不信你去农贸市场仔细看看。食品安全领域呢?其实也有类似的问题。真要做好食品安全,须知一个老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里有两曾意思:一是法律需要有人去执行,去落实;更重要的是第二层面,在加强普法与执法的同时,不能忽略了社会土壤的培厚工作。
燕赵晚报:食品安全法能否承载公众期待?
《食品安全法》承载了公众对食品安全几乎所有的期待和梦想。我们期望,被寄予厚望的《食品安全法》能在不断完善配套法规和制度、逐渐与地方性法规实现无缝衔接、用强有力的执行逐步树立威信的过程中,一步步地向公众的期待和梦想,逐渐靠拢。
广州日报:“十倍赔偿”形重实轻
食品企业和经销商造假也好,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也罢,无非为了追逐利润,如果我们的法规体系健全,对食品违法处以重罚,尤其是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当铤而走险获得的利润不及惩罚性赔偿的时候,企业商家自然会衡量得失,不再冒险。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对于食品安全而言,就是“重罚之下,才有安全”。
钱江晚报:十倍赔偿 还是让人吃不放心
中国不缺法,缺少的是严格的执行力度。十倍的赔偿,如果换算成不良商家犯罪的成本,它的代价太低了,它不应该成为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底线。因此,十倍赔偿,既换不来百姓对于食品安全的信赖,也换不来不良商家自我约束的道德良知。只有让生产危害消费者生命安全的不良商家罚得倾家荡产,让监管部门的责任人在食品事故发生之后获刑领责,我们才能真正感受到生命获得了尊重。否则,十倍赔偿,我们吃得还是不放心。
武汉晚报:以十倍赔偿做起点 震慑将更大
从两倍到十倍,从重处罚的思路已显端倪。但正如有人反问,十倍的赔偿如何从纸面落实?十倍的惩罚是否仍嫌太轻?我倒觉得,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不妨以“十倍的赔偿金”作为下限,而不是作为封顶金额。这样一来,从重处罚的前景就豁然开朗。对商家而言,违规违法的成本也就立刻沉重起来。
红网:喜见食品“标准打架”时代终结
让人欣喜的是,从6月1日起,食品安全标准“打架”的时代已经悄然终结。这部根据1万多条社会各界所提意见进行修改的新法,伴随着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在人们的千呼万唤中走上前台,不仅意味着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目标和尺度将更加明确,也意味着老百姓的餐桌安全更加有保障。希望从此以后,在“标准”的标准“护航”下,百姓不再为吃喝而忐忑。
西安晚报:构筑食品安全之网不能仅有法律维度
实际上,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2008年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奶粉事件,还是此前不断出现的各种食品事件,目前我国食品生产领域中最大的问题,其实并不在于没有法律没有标准没有制度,而更多地在于没有严格、有效执行法律执行制度执行标准的社会氛围,在于缺乏一种真正对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认真负责的社会道德与良心自律。
东方网:食品安全,就是要“零容忍”
今天,食品安全有了法律之剑加以保护,违法必将受到制裁,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高枕无忧了。关键还是要看执行。如今市场上食品种类之多,可谓是眼花缭乱;食品制作、运输流程之繁,绝非昔日可比;而不法之徒活动之猖獗隐蔽,让人防不胜防。保障食品安全,就是要做到执行上的“零容忍”:对老百姓接触的任何食品都要严格检测和把关,对从源头到餐桌的任一流程都不能放过,对一切违法者都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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