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著作权法的双重维度

2010年12月16日 07:58   来源:检察日报   陈庆

  1710年世界上首部版权法《安娜法案》诞生了,至今正好是300年。1910年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颁布,至今正好是100年。1990年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至今正好是20年。300年、100年与20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学界所必须面对的三个“时间”概念。

  “著作权法”概念之“变”与“不变”

  300年来的著作权法之不变性表现在对如下三个基本法则的坚守。第一,著作权法始终在鼓励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和促进公共利益这两个目的之间寻求平衡。第二,不论技术如何进步,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始终是无形的、包含“一定创造性”的信息。第三,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这就是所谓的“思想——表达二分结构”。著作权有“不变”的东西,也有“变”的东西。“变”的东西包括不同技术形势下著作权法基本目的的实现方式(涉及法则一)与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的运用方式(涉及法则二、法则三)的变化。

  “中国”概念之“变”与“不变”

  100年与20年这两个属于中国的“时间”概念,表明“中国著作权法”有两次诞生:(1)清末变法时代的诞生;(2)上世纪末改革开放时代的诞生。两次诞生都是在某种“世界”概念下的诞生。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一次诞生是欧美列强的枪炮逼迫出来的,而第二次诞生则是欧美列强贸易强势逼出来的。显然,这里存在不同的“世界”概念,它们影响、甚至支配了我们对“中国”概念的理解。基于什么样的立场思考“中国著作权法”,有四种答案:(1)基于“世界”立场思考“中国著作权法”;(2)基于“中国”立场思考“中国著作权法”;(3)基于“世界之中国”立场思考“中国著作权法”;(4)基于“中国之世界”立场思考中国著作权法。由此产生四种“中国”概念:(1)“世界”立场下的中国;(2)“中国”立场下的中国;(3)“世界之中国”立场下的中国;(4)“中国之世界”立场下的中国。前两者将“世界”与“中国”作为两个单位来理解,“世界”是世界,“中国”是中国。后两者将“世界”与“中国”作为一个单位来理解,但是,对“中国”在“世界”中的位置有不同的理解。中国最早的著作权立法遵循的是第一种立场。在当时国人看来,欧美列强都有著作权法,所以,著作权立法是“世界”大势所趋。显然,那时理解的“世界”还是“中国”之外的“世界”。随着立法实践的深入展开,我们发现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人民有中国人民的“民情”,立法必须正视这一点。这是一种基于“中国”立场的思考。但是,这种思考仍然没有把“中国”与“世界”看成一个单位。改革开放后,我们再次提出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因为对于欧美各国而言,知识产权贸易是当今国际贸易体系的一个支柱。战后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基础的国际经济秩序蕴含了一个新的“世界”概念。中国若想改革开放,想做“生意”,若想“国富民强”,就必须认可相关国际贸易规则,就必须接受这样一种“世界”概念。但是,在这样一种新的“世界”概念面前,我们不像20世纪初那样,仅仅是接受它,我们走得更远:我们加入了这个“世界”。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更多的是基于“世界之中国”这样一种立场来展开思考的。“世界之中国”完全形成的标志是中国“入世”。中国入世后那十年正是“全球化”昂首前进的十年。随着中国的入世,全球化并没有完全遵循西方人的“西方化”设想运行模式,相反,借助于全球化,中国在“世界”中的地位大大获得提升。这种整体形势的变化导致我们对中国立法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由此,历史为我们提供了第四种立场——基于“中国之世界”的立场。过去我们的著作权立法与理论都在转述、模仿西方已有的学说与实践,但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在中国著作权理论与实践中,诞生了许多新的理论范畴与立法。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就是西方著作权理论所没有的问题。而在中国著作权法的实践过程中,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这类与中国有重大利害关系问题的关注不能置于“世界”概念之外,相反,应该让其置于“世界”概念之中,由此,全球化给中国人提供一个历史机遇:重构西方人设想的“世界”概念,努力想象中国人之“世界”概念。

  四种“中国”概念的背后,我们发现了“不变的东西”:立法者对中国自身“主体性”的民族承诺。无论是清末变法,还是改革开放后的著作权立法,我们始终坚持中国自身的“主体性”。只是这种主体性承诺在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体现。前面提到的前两种立场下的“中国”概念所体现的主体性是一种主权的主体性,而在后面两种立场下的“中国”概念所体现的主体性是一种基于主权概念而超出主权概念的主体性。如果说基于主权概念的主体性具有被动防御的色彩,那么,基于主权概念而超出主权概念的主体性则更为进取、更为主动。

  “中国之世界”立场下的“中国著作权法”

  回到我们的问题:如何理解“中国著作权法”?第一,要理解“著作权法”,第二,要理解“中国”。第三,要理解“著作权法”与“中国”这两个概念中的“变”与“不变”。这三点都离不开我们对著作权法300年以来的“世界”概念的把握。300年历史既有其时间维度——西方的工业化与现代化过程,又有其空间维度——它展开于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中心的国际社会。正是300年以来的时空架构建构了西方人的“世界”概念。其要害在于:从空间上看,它输出了“欧美中心主义”立场;从时间上看,它输出了西方现代性经验的历史普遍性。

  为了回应挑战,中国在建构自身法律制度时,应该努力站在“中国之世界”立场。“中国之世界”立场所蕴含的“世界”概念也包含一个时间维度与一个空间维度。其时间维度体现了中国所独有的三个历史:(1)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2)中国百年现代化过程;(3)新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这三个历史相互嵌入,共同构成了一个充满时间纵深的“中国历史性”。“中国历史性”可以作为“中国之世界”的第一个基础。前述“世界”概念所体现的空间维度,消极地理解就是“反欧美中心主义”立场,积极地理解就是中国文化中的“天下”观。“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在这里既没有“欧美中心主义”,也没有“中国中心主义”。因此,“天下”观是解释“中国之世界”的第二个基础。

  (西南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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