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瞒报门”中小投资者遇司法救济难

2010年07月22日 07:15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 韩雪

新闻背景

  本月12日下午,福建省环保厅通报称,紫金矿业集团公司旗下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污染了汀江。据了解,这起污染事件实际发生在9天之前,而直到7月12日上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提示”才显示,有色权重股紫金矿业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全日停牌,紫金矿业H股也同时停牌。

  对于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原因,紫金矿业相关负责人的说法是“主要考虑到‘维稳’,担心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据报道,紫金矿业因信息披露问题被证监会调查已经不是一次了,就在今年3月底,紫金矿业还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此番如此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居然被瞒报9天,说明紫金矿业并未积极改正。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

  在证券交易中,规定了一项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是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紫金矿业的这起重大污染事故,公司停产和事后赔偿将导致的巨额经济损失可以想见,而如此巨大的经营变故和经济损失,作为上市公司的紫金矿业却未在第一时间向投资者公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因此,紫金矿业的信息披露违规无疑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对于投资者的利益是一种极大的损害。

  违规责任人

  可判刑3年最高罚30万

  我国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制度有严格的规定,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环境信息披露

  分强制和自愿两种形式

  此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也规定,上市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以及对公司经营和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不管紫金矿业出于何种考虑,其未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受害投资者

  司法救济途径尚不通畅

  当然,每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件受伤害最大的都是那些中小投资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不过,投资者起诉虚假陈述赔偿必须要以行政处罚或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为依据。如果此次紫金矿业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涉及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投资者也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这一切还要看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

  从历次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信息披露事件的处理结果看,中小投资者的司法保护与救济途径不甚畅通。由于中小投资者过于分散,且证券价格浮动较大,损失不易统计;再加上证券案件比较专业、复杂,导致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此外,“执行难”又加剧了对中小投资者救济的落实难度。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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