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民付某的蛙场被划入了工业园区,在补偿没谈好的情况下,施工者放炮开山,大批蛙在炮声中死去。付某由此与爆破公司展开诉讼,一审败诉,目前正在二审过程中。
据报道,今年6月,付某的律师查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份当地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大致内容为:“一审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细析公函,提及的鉴定结论是针对开山炮声与蛙死之间因果关系的,虽指出其“错误”,但并未举证予以反驳,重点却在于告知法院应该采取的处理方式,以及不如此处理的危害后果,相告的恶害集中在缠诉、上访、集体事件。
公函如此强势措辞,顿时引发舆论关注,并被网民冠以“史上最牛”之名,讨论还引申到由于法院的人、财、物相对同级政府事实上的依托,导致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影响。
但是,笔者想说的是,公函除了强势措辞外,更有“推心置腹”之逻辑。把政府工作中最不希望发生的缠诉、上访、集体访等问题坦诚相告法院,而这恰恰也是法院最不希望发生的。也正因此,这样一份在民事诉讼中既非原被告、也非诉讼代理人出具的意见,由于工作思路一致,就必须被法院“无障碍”采纳?那么,设置法院的意义又何在呢?
社会矛盾化解是新形势下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之首,但绝不是要求所有政法单位抹杀职能特点单纯追求矛盾化解,也绝不应把缠访、闹访与社会矛盾化解不力划等号。
诉讼中各有诉求,当事人有的讲理、有的不讲理,为了避免缠访、闹访而对无理而强硬闹事一方让步,作出放弃公平的判决,只能是荒谬的、孱弱的司法。本案中,当地管委会出具公函所持意见是否有理,应依据事实、证据、法律判断,但绝不应是强硬,并以他人缠诉、上访甚至集体事件对法院进行威胁的意思表示。
法院到底“听不听话”,我们不得而知,不过付某一审败诉却是个不争的事实。至于那份随卷宗进入二审法院的公函,是否会影响二审法官,或许只有政府部门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法律成为惟一“权杖”的时候,方能水落石出。
无论如何,公平正义才是司法价值的首要追求。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