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责任体系 强化责任追究

2010年07月03日 06:05   来源:人民日报   陈渊鑫
    根除“小金库”现象,我们工作的关键在于完善责任体系,坚决落实相关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内外结合构建体系

    “小金库”行为“事”因人设,惩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为惩处“小金库”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鼓励单位和个人的负责任性,从而实现公共责任伦理的规范化。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外部负责性为重点,内部负责性为补充的“小金库”责任体系。

    (一)建立健全外部负责性。只有使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都受到纪律或法律的惩处,才能遏制“小金库”蔓延的势头,抑制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行为的动机。从防治“小金库”现象的角度考察,“小金库”是一种违纪和违法的竞合,需要党纪和国法共同规定,并形成相辅相成的责任体系。

    (二)建立健全内部负责性。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必须根据公共责任伦理的要求,使单位和个人的公共责任伦理规范化。“小金库”行为极为隐蔽,外部监督很难发现或者发现时已过追究期限。因此,除纪律和法律对“小金库”行为进行专门规定外,还必须将内部的负责任性纳入防治“小金库”的责任体系之中。

    为防止单位和个人逃避监管、规避惩处,应将建构内部的负责任性作为防治“小金库”现象的重要补充。内部负责任性的规范化是自律机制的基础。特别是具有垂直管理关系的部门内的纵向自律机制对于防治“小金库”现象具有有效性。一是党的组织部门应将单位内部是否建立了防治“小金库”的内部规则及其执行情况作为考察单位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二是党的纪检部门和行政监督机关应重点检查没有建立防止“小金库”内部规则或虽建立了防止“小金库”内部规则但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的单位和主要领导干部。三是党的纪检部门、行政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将没有建立防止“小金库”内部规则或虽建立了防止“小金库”内部规则但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的情节作为认定责任主体主观恶性较大的标准之一,进行从严、从重惩处。

    因此,防治“小金库”的责任体系应是多领域、多方面、多层次、多位阶的责任网络体系,使“小金库”设立和使用行为的各个环节和各个责任主体都纳入相应的责任体系之中。

    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强化责任追究关键在于落实惩处规定。必须准确把握对“小金库”行为处理处罚的有关政策和原则。

    (一)准确把握依纪依法,宽严相济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原则的目的在于遏制和分化“小金库”现象。从宽惩处和从轻惩处、从严惩处和从重惩处都只能在党纪国法的限度内进行,绝不能超越党纪和国法的限度。

    (二)准确把握“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惩处“小金库”行为必须准确把握“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精神实质。“惩前”必须罚当其过,禁绝对惩处机制进行工具化利用;“救人”必须对相关责任主体依纪依法进行惩处。

    (三)准确把握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原则的精神实质。防治“小金库”现象既涉及到处理事,也涉及到处理人。目的在根除“小金库”现象。但是,不同情境下,处理事和处理人的侧重点不同:如果“小金库”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单位工作人员福利,且未用“小金库”资金进行犯罪活动,则以处理事为主;如果“小金库”资金主要用于进行犯罪活动,则以处理人为主;如果“小金库”资金既用于改善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又用于进行犯罪活动,则处理事和处理人并举。

    (四)准确把握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精神实质。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对同一违纪、违法“小金库”行为进行复数性评价,但不禁止对同一违纪、违法“小金库”行为进行复合性评价。由于“小金库”行为是违纪和违法的竞合,因此,同一“小金库”行为在不同责任体系中的并处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反,只有使“小金库”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既承担违纪责任,又承担法律责任,才能根除“小金库”现象。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财政局)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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