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只能用于自住

2010年05月29日 07:11   来源:检察日报   王景龙 孙艳 胜秋

  3年前,某地公务员王顺发由于刚从农村调入城镇,一家五口蜗居在一套4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内。现在,孩子上班了,老人走了,老伴也找到了工作。家庭收入多了,负担轻了,手中有钱了,但当他准备卖掉、或租掉该经济适用房,买一个多户型的面积大的二手房时,朋友却告诉他有新政策禁止买卖或出租经济适用房。那么,经济适用房是否就不能买卖或出租呢?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由于房屋是人的生存、立命之地,为了使居者有其屋,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还于2007年12月1日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4月22日又发出《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通知强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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