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周恩来为何赞同打倒刘少奇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理论百科 > 正文
中经搜索

1967年周恩来为何赞同打倒刘少奇

2010年09月02日 13:58   来源:人民网   陈扬勇

  要指出的是,在保护刘少奇的问题上,周恩来所面临的处境要比在保护贺龙的问题上更为严峻、敏感、艰难。贺龙主要还是林彪、江青一伙要打倒他,毛泽东表示默许。而刘少奇的问题,直接与毛泽东联系在一起。如果在刘少奇的问题上,周恩来拍案而起或者持反对意见,这就意味着他要直接与毛泽东发生正面冲突,林彪、江青一伙必然在一旁趁火打劫,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在刘少奇的问题上,许多学者都谈及在八届十二中全会上通过关于刘少奇的决定时唯一没有举手的陈少敏。首先要肯定,在当时的那种历史氛围中,陈少敏的这种勇气确是难能可贵。

  然后,我们不妨作些冷静的比较。

  陈少敏不举手,表示不同意中央关于刘少奇的决定,从直接效果上来说,她这一票也改变不了刘少奇当时的命运,事实也确是如此。周恩来当时要这样做(不仅仅是投票时,包括在政治局常委会议上),其直接效果也不外乎如此,根本不可能改变刘少奇的命运。试想,在林彪、江青两个集团如日中天之时,加上毛泽东的偏听,从组织原则上来说周恩来的反对票也是处于绝对的少数。但是,由不举手这一举动所引起的政治后果就大不一样了。以陈少敏当时的身份和地位,她公然表示不同意打倒刘少奇,所带来的后果可能是自己受到更严酷的政治打击和迫害,对当时的中国政坛产生不了什么大的影响。如果周恩来也这样做,由于他所处的位置,其政治后果就不仅仅是导致他自己下台的问题,更关键的是将会对当时的中国政坛产生一系列的举足轻重的连锁反应,整个中国的政治和权力格局将发生于党、于国、于民十分不利的大裂变:那就是周恩来被彻底打倒失去合法的斗争权力,中国政坛将会沦为林彪、江青一伙的天下。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刘少奇的错误处理上,周恩来的内心是十分痛苦的。新近出版的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撰的《周恩来年谱》(1949—1976)公布了这样两条材料:1969年3月11日,正是九大召开前夕,周恩来到毛泽东处开会,讨论九大的政治报告。毛泽东说:报告中可以不提邓小平,但要提刘少奇。

  第二天,邓颖超给周恩来写了一张纸条,上面写道:“你要紧跟毛主席,活学活用毛主席思想,对事对人要放眼量,力戒急躁和激动,力争保持你的身体情况能坚持工作。因昨日蒲老(作者按:指为周恩来看病的著名老中医蒲辅周)告我,望你应戒着急和激动,以免影响心脏波动。”

  细心琢磨这两条材料,不难看出它们的内在联系。周恩来为什么恰恰在这个时候情绪激动?恐怕是与对刘少奇的处理有点关系。

  对刘少奇的处理,在1968年10月召开的八届十二中全会上已经通过了由江青、康生、谢富治等凭伪证写成的《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并宣布“把刘少奇开除出党、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但那毕竟还是在党的中央会议上。如果要在九大的政治报告中公开提刘少奇的所谓“罪行”,那就等于将党中央对刘少奇的错误处理公之于世了。因为九大的政治报告要向全国、全世界发布。这一做法,周恩来是有看法的。

  后来,在张春桥等起草、林彪所做的九大政治报告中,一开始就点出:文化大革命“这个伟大的革命风暴,摧毁了以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为首的资产阶级司令部,揭露了以刘少奇为总代表的党内一小撮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

  赞同打倒刘少奇,对周恩来个人来说,无疑又是一次痛苦的违心之举,但对党和国家的江山社稷来说,确又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责任编辑:侯彦方)

共(5)页 首 页  上一页  [2]  [3]  [4]  [5]  下一页  末 页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