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学发展的高度把握利用外资新政

2010年05月11日 09:06   来源:学习时报   懄夫

  不久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提出20条新的措施,这标志着我国利用外资已进入更加注重质量的新阶段。

  30多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取得巨大成就,截至2010年3月底,外商来华设立企业累计近69万家,实际使用外资超过1万亿美元,我国连续17年位居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首位;即便在遭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的 2009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也还是达到900.3亿美元,位居全球第二位。大规模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主要内容,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经验。

  但是,利用外资也给我国带来一系列必须正视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加剧了我国能源资源和环境的巨大压力。长期以来,以产业资本为主的外资大量进入我国,推动了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处于中低端的产业持续扩张,尤其是面向出口的消费品加工贸易产能的持续扩张,强化了第二产业在我国产业结构中长期享有的独大地位,大量消耗了我国本已贫乏的能源资源和环境容量。加工贸易只能提供有限利润,而且技术溢出效应低下,难以带动我国大规模产业资本积累和产业升级,但却大大加剧了我国资源能源紧张的局面。还要看到,外商投资往往伴随着大规模产业转移,这种转移实质上也是能源资源和环境压力的国际转移。发达国家把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业即“两高一资”产业大量转移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然后用产品返销和产品订单满足其国内仍然存在甚至不断增加的消费需要,通过这一出一进,巧妙地把高能耗高物耗和严重的环境污染留给了资本和产业输入国。这个过程的逻辑进一步演绎,就变成如今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博弈过程中的道德高地和强势话语权。

  这种情况再也不能持续下去了。

  尤其是,现在我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开始着手大规模的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技术升级换代工作;同时,为缩小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差距,制定了统筹发展的战略,引导生产要素更多地流向中西部地区和广大的农村。外商投资企业也要跟所有中国内资企业一样,按照新的国家能源资源战略、环境要求、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等来发展和运营。为此,要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要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相关新政由此而来,目的在于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进一步注重质量和综合效益,使利用外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实际相适应,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适应,与我国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相适应。

  中国正在努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形成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利和责任,不管哪一种类型的企业,都必须面对和参与平等的市场竞争。外商投资企业不能视曾经在中国享有的各种“超国民待遇”为永久权益,不能继续把在母国行不通的事情拿到中国来做。另一方面,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借鉴和利用国际通行的做法,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包括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同时积极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利用外资。

  必须指出的是,利用外资新政的出台,绝不意味着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收”,恰恰相反,是进一步的“放”,在更好更多利用外资的指导思想下,外资进入的领域、方式和程序等都比以前放得更宽更活,在新政涉及的几乎各个方面,都提出了一些新的优惠和鼓励措施,包括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新政还强调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环境。总之,新政将使我国利用外资和整个对外开放工作“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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