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审视“裤腰带”事件

2009年12月25日 07:01   来源:西安日报   黄名金
    “8000位打工妹,是谁在光天化日之下脱去你的裤腰带?”近日,名为“契约工”的网友发帖报料:作为世界500强的广达集团下属达富电脑(常熟)有限公司对待员工极其苛刻,进厂时要将手机等电子产品交给保卫处保管,下班时居然还要工人在众目睽睽下解开裤腰带接受安检,让女工倍感羞辱。这名网友称自己由于受不了这种污辱最后辞职。(12月23日《南方日报》)

    在笔者看来,作为世界500强的广达集团下属达富电脑(常熟)有限公司这种做法不是合不合理,跳出道德评判的框框,“裤腰带”事件已经是一个合不合法的问题。维护和保证企业利益,不能以侵害员工的人权为代价。任何现象的出现,我们总能找到其存在的原因,但这并不代表可以超越法律,可以践踏员工尊严。为了可能丢失的螺丝钉,解下工人裤腰带进行安检,这种逻辑根本不能成立,它无疑侵犯了员工的权利。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惩恶。如果达富电脑公司凭借“解下工人裤腰带是企业规定”,就可以侵犯员工的人格权,那么明天就难免会有企业效仿“这是我们的企业规定”,从而侵犯员工的权利,乃至漠视法律法规。如此下去,任何企业都可以让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尊严何在?公民的人格尊严何在?

    应该看到,法律十分重视公民的人格权,对搜身的要求限制甚是严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执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持相关文书。公安部下发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也强调:“保安人员不得出现搜查他人的身体的行为。”《宪法》第三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由是观之,达富电脑公司要求工人解下裤腰带的行为,一旦成为事实,都可以视为非法搜身。从新闻报道来看,达富电脑公司显然无法满足任何一个条件。身为一名极力捍卫尊严的员工,你是非法搜身,我当然可以拒绝!没有依照法律程序,持相关文书,要求解下裤腰带进行安检,无疑涉嫌侵犯人格权。

    近年来,涉嫌侵犯员工人格尊严的案例并不少见。企业大都以“为了某某利益”为借口无视员工的人格尊严,像达富电脑公司这种看似员工自己同意解下裤腰带安检,其实意在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的目的,是一种变相的非法搜查。

    值得一提的是,达富电脑公司在员工无任何盗窃嫌疑的情形下,就随意解下工人裤腰带实施变相搜身,这显然超出了道德层面的评判。如果任由企业规定如此放肆地解下工人裤腰带,不仅员工的人格和尊严受伤,我们的法律也会被间接蒙羞。对此,笔者认为要废止这一项变态规定,仅靠道德层面的鞭打还远不够,从法律上予以介入,才能有效地维护和捍卫员工的人格和尊严不受侵犯。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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