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新规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2009年12月19日 06:36   来源:新华网   刘庆斌
    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据悉,专家对条例修改稿草案评价很高,并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听取专家意见之后,进一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以及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这些意见研究整理后,再报请国务院审议。

    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等法律有冲突,而且存在滞后性,修改完善迫在眉睫,但关键是如何厘清与《物权法》等法律相抵触的《拆迁条例》亟需在哪些方面进行完善?当前拆迁法规有哪些问题亟待明确?依笔者看来,以下几个问题尤为必要。

    必须建立灵活的拆迁补偿机制。城市拆迁涉及被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而影响拆迁的根本问题就是利益的再分配。“暴力拆迁“频发的原因很多,但关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利益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法规是静态的,而拆迁行为是动态的,如果法规规定的补偿机制缺乏操作性、灵活性,不能体现土地、房地产市场变化和价格上涨因素,由此而引发的拆迁双方利益冲突就难以化解。所以,必须建立灵活的拆迁补偿机制,特别是应明确拆迁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应首先用于被拆迁群众的安置补偿,剩余部分也应主要用于改善民生等公益性建设上。只有这样,才能顺应群众的愿望,赢得被拆迁群众的支持。

    必须明确谁为拆迁主体的问题。这关系到拆迁利益的公平分配和被拆迁群众的接受程度。大多数“暴力拆迁”都是由开发商所为,由此导致被拆迁群众对开发商缺乏信任感。而由政府主导拆迁,可以在法律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减少拆迁纠纷,提高被拆迁群众的信任度,有利于拆迁工作的开展。因此,完善拆迁法规必须明确政府是唯一的拆迁主体,并不得转嫁其拆迁行为。

    必须平衡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的利益问题。以往,公益性拆迁实质上都存有强制性和掠夺性,土地、房产等都按国家和政府定价补偿,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在商业性拆迁中,虽然拆迁户也有不满意,但总体上看,补偿标准明还是高于公益性拆迁,导致两者间缺乏公平性。不管是公益性还是商业性拆迁,被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充分保障。政府如何建立拆迁利益平衡机制和共享机制,也是完善法规时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必须规范强制拆迁行为主体问题。现行《拆迁条例》中将裁决争议和执行的职能赋予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当被拆迁群众不同意拆迁时,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倚仗《拆迁条例》赋予的权力,责成有关部门对拆迁户实施强制拆迁,实际上政府成了拆迁决定的制定者、争议的仲裁者、强拆的执行者,这也是导致“暴力拆迁”的主要原因。为减少“暴力拆迁”行为,依法保障拆迁户的正当权益,必须把拆迁争议的仲裁权、强制拆迁的执行权全部交给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以提高依法拆迁的质量。

    修订完善拆迁法规,关键就在于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只有把维护和保障被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作为基本原则,明确拆迁主体,理顺拆迁秩序,规范拆迁行为,才能赢得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信任,作为在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群众,才能更好地支持拆迁、配合拆迁、和谐拆迁。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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