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一名4岁男童被3条狼狗咬死。12月2日,恶狗的饲养者康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拘留。即日起,公安部门将对呼和浩特市内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行为开展集中清理整治行动。(12月15日《中国青年报》)
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一般认为主人没有管好自家的狗,负有监管责任,因此,受害人或者其家属一般要求狗主人在民事上进行赔偿。事实上,法院审判狗咬人的官司,大多也是引用《民法通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伤者进行赔偿。
但是,放纵恶犬伤人完全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的问题。比如内蒙古这起狼狗咬死人的事件,狗的主人就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狼狗和其他大型犬、烈性犬对人的攻击性很强,造成的伤害也很大。可康某为了防范公安机关查赌,故意将狼狗放出门外,而且一放就是3条,最终发生将4岁小孩咬死的事件。
以往我们极少看到放纵恶犬被治罪的案例,并不是法律上没有规定,而是实践中没有严格执行法律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