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安阳出台六条规定:县区公安局局长即使不值班,喝酒也要向市局主管局长请假批准。否则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作检讨发言、诫勉谈话、预免职3个月、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罚措施。(12月9日《成都日报》)
不难看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对警察非工作时间的饮酒行为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那么,这样的规定有没有道理呢?
笔者以为,要肯定安阳市公安局这种严格要求的精神。警察这个职业具有特殊性,美国规定警察留髭胡不得超过上嘴唇上下1/4英寸(0.64厘米),如果这样的规定推广到大众,显然是荒谬的。但这也说明,对警察的要求和对大众的要求是不同的,严格要求警察的日常行为对于警察这种特殊职业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警察也是普通人,如何让这个要求不对警察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的“伤害”,需要掌握好“度”。我以为,不妨规定一条底线,而不一定非要什么都请示——虽然笔者肯定安阳公安局严格要求的精神,但请示批准作为一种防止警察酒后乱用权力的方法不是什么“万能药”。
另外,从可操作性来看,这个规定也存在一定问题。领导不是“万事通”,很难一个个核实警察饮酒的理由是否合理,在这样的现实困境下,“请示批准”可能成为一种无实质内容的形式……这些问题,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